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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和议事规则》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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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和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级有关部门:

    经县安会会全体成员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开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和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议事规则    通知

  抄送:市安委会,县委办、县府办,谢剑锋,汪权龙,其他各分管副县长。 

  开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7月11日印发

 

开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和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开化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是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其主要职责是: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督促考核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措施,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规范县安全生产委员工作和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县安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符合本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

第三条  县安委会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全面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常务副主任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协助县长综合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并具体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其它副主任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具体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委会成员单位由党、政、群相关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职能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为县安委会委员。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工作职能,按照“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总体要求和“属地管理”、“谁组织谁管理”、“谁许可谁管理”的原则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责任,宣传、司法、纪检(监察)、科技、工会、团组织、财政等部门和单位要全力以赴支持、配合、监督各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委员变更时,须报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公布。

县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县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委办)主任由县安监局局长担任,全面负责县安委办工作。县安委办设专职副主任一名,由安监局分管安委办工作的领导担任,协助安委办主任统筹县安委办工作,县安监局其他分管领导任安委办副主任,负责分管范围工作。县交通、交警、消防等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繁重的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兼任县安委办副主任,负责本条块的安委办工作。县安委办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安委会成员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为县安委办联席会议成员,并指定1名从事安全工作的业务人员为安委办联席会议联络员。各安委办联席会议成员、联络员变动时,应书面告知县安委办,由安委办发文公布。

第二章   工作例会

第四条  县安委会实行全体成员(或全体扩大)会议、专题会议、安委办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安委办主任会议等制度,讨论决定安委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研究解决某一个专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问题,一般只召开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专题会议。

研究解决两个以上领域的安全生产问题或初步议定县安全生产的重大举措,一般召开县安全生产委员会部分成员会议。县安全生产委员会部分成员会议形成的涉及面较广的决定需提交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主要研究解决涉及全局性的安全生产事项和讨论通过安全生产的重大决定。

第五条  县安委会全体成员(或全体扩大)会议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县安委会全体成员(或全体扩大)会议由安委会主要领导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县安委会副主任和全体成员参加。根据会议需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外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第六条  县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主要研究决定以下事项: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决定等;研究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措施方案;研究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研究解决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分析全县安全生产形势,通报全县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控制进度和工作情况;研究确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责任和考核奖惩,讨论决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意见;研究其他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等工作。

第七条  县安委会专题会议由县安委会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召集,也可委托相应政府办副主任或安委办主任召集,相关部门人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县安委会专题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部署专项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县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安排的议题;研究县政府调查结案事故处理意见,研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初步意见等工作。

 第八条  县安委办负责安委会相关会议的统筹工作,收集整理会议议题,制定年度会议计划。会议议题原则上由县安委办或有关成员单位提出,由县安委会主任或受委托副主任批准确定。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记录,议定的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起草,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纪要的报送范围由主持会议的领导确定。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交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办理情况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反馈。

 第九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县安委办联席会议、联络员会议,会议由县安委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安委办联席会议、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必要,县安委办主任或副主任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县安委会联席会议成员、联络员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通报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通报本部门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讨论拟提交安委会审议的事项;研究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建议意见,研究落实全县性安全生产排查治理行动等工作。

第十条  安委办主任会议由安委办主任召集,安委办专职副主任及安监、交通、交警、消防等兼职副主任参加,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及时召开,主要分析研究全县道路交通、消防、企业等安全生产形势,为县政府、县安委会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公文处理

第十一条  县安委会公文处理要严格遵守公文处理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要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十二条  县安委会文件原则上由县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发,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受委托的副主任签发;县安委办文件由县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四章  形势分析与信息通报

第十三条  县安委办及时发布全县安全生产统计数据,每月向各乡镇、园区和县安委会成员单位通报安全生产形势,同时不定期通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和投诉举报落实情况。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快报、要情专报制度,对县域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由县安委办及时编制《开化安全生产要情专报》,送县四套班子主要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

第十四条  县安委办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县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日内,要将本行业(领域)上季度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向县安委办报告,经县安委办认真梳理汇总后报县委、县政府。

第十五条  县安委办、县安监局负责编印《开化县安全生产简报》和《开化安全生产要情专报》,借助政务信息网,及时通报全县安全生产形势,传达国家和省、市、县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反映各乡镇、园区、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交流安全生产工作经验。

第五章   督促检查

第十六条  县安委会根据工作需要,经县安委会领导批准,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工作。重点督促检查各乡镇、园区、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情况、责任制落实情况等。

第十七条  以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委会名义进行的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一般每年至少进行四次,由县府办或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安委会领导带队,相关成员单位派人参加。专项督查由安委办或由安委会成员单位组织,安委会分管副主任或受委托的政府办副主任、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相关成员单位派人参加。综合督查或专项督查要形成专题报告。

第十八  对于县安委会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县安委办要做好督促落实工作。每季度收集有关责任单位工作总结,每半年通报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必要时开展检查督查,调查了解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措施。以工作任务的完成来确保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实现。

第十九条  按照相关规定和“动态分类排查、动态评审挂牌、动态整改销号”的工作机制,做好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除治理监督检查。每季度汇总排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对不能及时整改完毕的,列为县级挂牌督办,必要时召开专题会议,督促落实重大隐患整改工作。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条  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严格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考核,每年召开全县安全生产会议,通报全县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研究部署下年度工作,对工作突出或应急有力、处置及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奖励考核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市政府对县政府的考核奖励标准,具体按《安全生产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按县委办[2010]117号《关于印发〈开化县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和开政发〔2007〕59号《关于印发〈开化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依法依规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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