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开化县森林消防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乡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开化县森林消防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林山乡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1日
开化县森林消防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森林消防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全面促进森林消防工作,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行政村主职干部。
第三条 森林消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古田山管理局和县林场(以下简称各森林消防单位)对本辖区森林消防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主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森林消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消防责任追究是指森林消防指挥部、监察机关、林业部门对在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及森林消防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纪追究森林火灾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作出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建议的行为。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与各森林消防单位定期签订年度森林消防工作责任书,明确年度目标任务。
第六条 森林消防工作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二)实事求是、分清责任;
(三)应负责任与责任追究相适应;
(四)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第二章 森林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标准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森林消防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和负责日常工作的森林消防办公室(以下简称森消办)。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县指挥部指挥。森消办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办公地点设在县林业局。
各森林消防单位应当设立森林消防指挥所,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 县指挥部要加强对森林消防工作的领导,明确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并加强督促检查。
第九条 各森林消防单位应当将森林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林业和生态建设总体规划;应当将森林消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森林消防工作需要。
第十条 各森林消防单位应当建立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人员组成30人以上。各行政村要建立应急森林消防队,人员组成20人以上,设立日常巡查护林员,明确护林员的森林消防责任区域和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各森林消防单位主要工作人员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负责贯彻上级森林消防工作指示精神,落实森林消防工作经费,与下级责任单位签订森林消防工作责任书,制定森林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督查本辖区的森林消防工作落实情况。发生火灾时,及时调度森林消防队伍实施扑救,保障扑救安全。
(二)分管负责人具体部署和安排森林消防工作,重点时期要专项布置,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森林消防工作督查及隐患整改落实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森林火灾信息。
(三)联系片长负责做好联系片区范围森林消防工作政策、法规的宣传和督查,督促驻村干部做好森林消防工作。
(四)驻村干部负责所驻联系村范围森林消防工作政策和法规的宣传、督查,督促所驻村落实森林消防工作制度和措施。
(五)林业站站长协助分管负责人做好本单位森林消防工作的业务培训、宣传教育和督促检查,做好业务工作台帐,发生森林火灾时为领导当好参谋。
(六)行政村主职干部按照上级的森林消防工作部署,全面落实森林消防工作制度和措施。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责任
第十二条 各森林消防单位按照《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完成年度森林消防工作责任书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三条 与建设工程相配套的森林消防设施,应当与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四条 各森林消防单位要加强森林防火期的野外用火管理,严格野外用火审批制度。遇高火险天气和火灾高发时段,在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规定的禁火期和禁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