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开环〔2013〕38号
开化县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安全处置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危废产生、经营单位:
根据《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开政发[2013]92号)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管理工作,切实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等过程中造成污染环境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危险废物规范处置是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的一项重要责任和义务,各企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必须成立领导小组,制定规范管理工作计划,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加强对危险废物从产生到安全处置的全程管理,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安全处置。
二、核实危废、如实申报
各危废产生企业应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保“三同时”验收及企业生产实际,对照《2013衢州市工业企业固废申报登记表》、《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认真核实登记上报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及处置等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发现有漏报,少报,错报等情况应及时进行更正补报并提供书面说明。
企业对自身危废产生情况识别不清,可委托专业机构编制固废专篇,并通过专家论证,报环保局备案。
三、加强管理、规范处置
1、建设规范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建设规范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贮存场所应作地面硬化,设置雨棚、围堰或围墙,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沟渠,场所应设立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必须粘贴危险废物标签。危险废物应按类别分类贮存,严禁与生活垃圾、生产原辅材料等混合存放。产生企业应及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置台帐。
2、按要求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