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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司法局“一把手”“三个不直接分管”实施意见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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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司党[2013] 5


 

开化县司法局“一把手”“三个不直接分管”

     

 

为进一步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机制,强化对党政“一把手”权力的监督制约,加大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力度,根据县纪委十三届二次全会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实行党政“一把手”“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旨在建立“正职监管、副职分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工作机制,使决策、执行、监督等权力相对分离,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权力制衡机制。在防止权力过于集中的同时,能最大限度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确保决策科学,分工合理,使领导班子的战斗力进一步增强。

二、实施意见

建立党政“一把手”“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后,实行党政“一把手”从宏观管理负总责,授权副职领导具体分管,副职领导向党政“一把手”负责,党政“一把手”对副职领导行使权力实施监督的工作机制。

1、完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党委“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组织人事工作由分管副职领导具体负责,干部人事任免、调动、奖惩及重要岗位人员变动等,要经局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2、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行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分管副职领导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具体负责,建立和实行分级负责、集体讨论和财务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在具体操作中,单笔数额在5仟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经费支出由分管副职领导审批后,再由主要领导会签审批;单笔数额5仟元(含本数)以上的大额资金收支方案先由相关科室和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经局班子会集体讨论决定。实行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后,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不变,财务印鉴不作变更。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局行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副职领导根据承担的职责权限负直接责任。建立分管副职领导定期向党政“一把手”和局班子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同时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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