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村民委员会、果木场:
现将《华埠镇病死畜禽和病死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埠镇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华埠镇病死畜禽和病死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和有害动物产品危害公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以下简称《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镇行政区域内病死畜禽和病死畜禽产品,包括国家规定的染疫畜禽及其产品、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经检验对人畜健康有危害的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国家规定的其他应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和畜禽产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病死畜禽和病死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是指对病死畜禽和病死畜禽产品按照《规程》进行的焚毁、化制、掩埋,以及用沼气池、化尸池和高温高压、高温生物降解等方式进行的无害化处理。
第四条 病死畜禽和病死畜禽产品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弃置、屠宰、经营、加工、运输、贮藏和食用病死畜禽和病死畜禽产品。
第五条 病死畜禽和病死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遵循属地管理、就近处理的原则。
第六条 实行政府负总责,部门分工负责的方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
(一)畜牧兽医部门:
1、组织建设村级公共设施,确定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和个人相应职责,对辖区内公共设施日常病死畜禽和病死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管, 督促其严格按《规程》等要求做好无害化处理。
2、指导农村散养户,采用就近深埋或交给公共设施处理的方式,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做好辖区内单位(个人)自建自用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指导和日常监管。及时组织清理违法弃置在辖区内各场所的病死畜禽和病死畜禽产品,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3、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关工作,落实人员监督无害化处理死猪,并统计、上报无害化处理的数据。
4、负责畜禽养殖、屠宰、诊疗、等场所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监管和无害化处理的技术指导、数据汇总审核上报工作;督促畜禽饲养场(养殖小区)自建处理设施。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和食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的危害性,提高群众防病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新农村工作办公室:结合村庄环境整治,将化尸池(窖)建设列入整治内容,并监督建立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