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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企业: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浙财企〔2013〕427号)转发给你们,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及时向县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并于1月25日前将申请及相关申报资料报送县商务局审核。
附件:浙财企〔2013〕427号
联系人及电话:县商务局 严 慧(6019071,583754)
县财政局 郑国平(6190252,662099)
开化县商务局 开化县财政局
2014年1月16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财企〔2013〕427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市、县(市)财政局、商务局(宁波不发):
根据财政部等5部委印发的《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469号)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13年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2013〕711号)要求,现就2013年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支持范围
2013年,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健康服务业、养老服务业、家政服务业、便民餐饮业、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等项目。
(一)健康服务业项目
1.健康机构建设项目。支持企业、社团等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投资健康服务业,对2012年开始按标准建设的健身服务机构(运动健身服务和培训、青少年(儿童)体育健身、健身指导咨询服务),按其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征迁费用)和健康服务情况给予一定额度补助。2013年已获得省财政补助的健康机构不得重复申报。
2.欠发达地区连锁药店建设项目。对我省具有一定规模(原则上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的药品批零企业到欠发达地区乡镇新开药品连锁门店的,按照新开门店(含兼并门店)个数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保证偏远地区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和便利。
(二)养老服务业项目
1.养老机构建设项目。支持企业、社团等兴办敬老院、养老院、社区养老服务场所等规模化、大众化的养老机构,对2012年开始新建或改扩建的养老机构,按其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征迁费用)、收住对象人数、床位数等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2013年已获得省财政补助的养老机构不得重复申报。
2.居家养老服务网络项目。支持企业、单位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建设居家服务网络平台,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按居家服务网络平台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支持家庭服务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规范化、个性化服务,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按其年度服务对象人数、运营投入给予一定额度的运营补助。
(三)家政服务业项目
1.家政服务人员培训。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276号)要求,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认定的家政培训机构在培训任务范围内开展家政人员培训并安排就业的,经地级市商务、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照每人不超过1000元标准予以培训补助。项目实施周期为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按实际验收合格人数安排补助资金。
2.家政服务试点城市建设。根据财政部、商务部有关文件要求,拟选择若干市、县,开展家政服务体系试点城市建设,并重点从以下两方面开展试点工作:一是建设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主体要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重点支持第三方企业采用现代信息和三网融合技术,按照商务部《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规范》要求,建设家政服务网络中心,通过试运行并验收合格后,可享受国家财政补助。二是培育家政服务企业,根据商务部《大型龙头企业和中小型家政服务企业建设规范》要求,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选择符合条件的优秀企业参与试点。试点企业须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组织实施。试点城市中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其连锁门店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培训设施设备建设等投入可享受国家财政补助。
(四)便民餐饮业项目
1.实施早餐示范工程。按照《关于开展早餐示范工程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09〕38号)要求,对2012年以来参与当地政府组织实施、承担放心早餐工程建设、新建或改造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并配套建设固定式连锁早餐网点10家以上、早餐车30辆以上的早餐经营企业,按其实际投资额(不含餐饮原材料投入、员工工资等)给予一定补助。
2.支持餐饮企业向大众化转型。对餐饮企业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振兴浙菜加快发展餐饮业的意见》(浙政发〔2012〕84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餐饮住宿业持续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3〕109号)精神,自2012年以来建立标准化原辅料基地、中央厨房和食品加工配送中心,并配套建设便民餐饮门店5家以上或负责配送15家以上机关、企业、学校、厂区饮食的餐饮企业,按其实际投资额以及服务情况(不含餐饮原材料投入、员工工资等)给予一定补助。
(五)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的通知》(商秩发〔2009〕271号)要求,完善12312商务举报投诉平台和建设省市县三级联网。对于纳入省级试点范围的市县开展上述工作并经验收合格的,地级以上城市建设项目每个原则上按1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县级建设项目每个支持50万元。支持资金主要用于投诉系统软硬件设施、应急防护装备、检测仪器及其他重大设备的购置和宣传培训等方面。支持标准均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二、项目申报及实施程序
各市、县(市)财政和商务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对于符合要求的项目,要指导项目承办单位按照商务部、财政部有关文件和本通知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并分类按以下程序组织申报及实施。
(一)家政服务业项目
1.家政服务试点城市。由拟开展试点的市县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试点工作方案,于2014年1月31日前联合行文将试点方案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各地上报的试点工作方案进行评审,确定具体试点城市名单和资金补助方案,省财政厅将切块资金预拨至试点城市财政部门。试点城市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根据验收结果确定项目补助方案,联合行文将验收材料、补助方案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审定后,将专项资金拨付到具体承办单位。近几年已列为国家家政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城市的不纳入此次申报范围。
2.家政服务人员培训。各地市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家政服务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09〕49号)要求,确定家政服务定点培训机构。定点培训机构原则上以家政企业为主,其中杭州市不超过5个,其他市不超过3个,请各地市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订家政服务培训工作方案,于2014年1月31日前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具体培训机构和培训任务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核定后另行发文明确。
(二)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城市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的通知》要求,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根据工作基础择优确定试点市县,并预拨补助资金。试点市县的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单位根据业务文件要求开展组织架构、队伍建设、场地装备、工作制度、宣传培训、信息报送、工作成效、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试点期满后,由试点市、县(市)商务部门组织项目验收材料,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通过的由当地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
(三)养老服务业、健康服务业、便民餐饮业项目
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市、县(市)商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各市、县(市)商务、财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能筛选后,联合行文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评审后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将补助资金下拨到项目承办单位所在市、县(市)财政部门。市、县(市)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拨付到项目承办单位。
三、项目申报材料
(一)家政服务业申报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1.拟试点的城市商务、财政部门联合出具家政服务试点城市工作方案,方案应明确本地区行业发展现状、试点目标、具体实施项目(含企业名称、项目建设内容、项目计划投资额等量化指标)以及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等方面的详细要求。
2.开展家政人员培训的各地级市商务、财政部门联合制订2014年度家政培训工作方案,确定培训机构(需明确培训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或培训资质证书代码、培训场地面积、年培训能力、专职教师人数)、拟培训人数和验收管理办法。
(二)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城市验收材料:
1.试点市县商务、财政部门出具的验收申请文件;
2.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考核评估测评情况表;
3.项目实施总体情况报告,包括组织领导、队伍建设、场地装备、工作制度、宣传培训、信息报送、工作成效、监督检查等方面内容;
4.项目实施相关工作经费、设备购置等投入清单及凭证复印件;
5.项目审核或验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养老服务业、健康服务业、便民餐饮业相关材料:
1.项目所在地商务、财政部门联合出具的资金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开展健康养老服务情况,经济社会效益及申请理由;
2.《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请汇总表》(附件1)和《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请表》(附件2);
3.法人执照复印件;
4.新建项目相关批文复印件,包括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划、用地、环评、餐饮服务许可证等;
5.项目进度和资金投入情况的证明材料。应包括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资金投入原始凭证复印件。
四、相关要求
(一)各地财政和商务部门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项目申报、评审、组织实施、审核验收和资金拨付工作,按规定使用好专项资金。养老服务业、健康服务业(不含欠发达地区连锁药店建设项目)、便民餐饮业3类项目原则上要求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征迁费用)在500万元以上。申报上述3类项目的,所辖区3个以上的市允许3类各申报1个项目,申报总数不超过3个;其他设区市允许选2类各申报1个项目,申报总数不超过2个;县(市)允许选1类申报1个项目。有关市、县(市)申报欠发达地区连锁药店建设项目的,在上述项目限报个数之外,可再报1个项目。
(二)各试点地区财政和商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试点项目和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管,做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商务部门要做好监督项目实施工作,在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项目验收。试点地区具体实施项目发生调整的,应及时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
(三)对未按要求开展工作、工作进度过慢或资金使用管理存在问题的市县,省财政厅将相应调减专项资金分配规模,并结合项目特点,会同省商务厅对部分项目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其作为进一步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资金的重要依据。
附件:1.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请汇总表
2.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请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2013年12月31日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4年1月8日印发
附件下载: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请汇总表等.doc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浙财企〔2013〕427号)转发给你们,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及时向县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并于1月25日前将申请及相关申报资料报送县商务局审核。
附件:浙财企〔2013〕427号
联系人及电话:县商务局 严 慧(6019071,583754)
县财政局 郑国平(6190252,662099)
开化县商务局 开化县财政局
2014年1月16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财企〔2013〕427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市、县(市)财政局、商务局(宁波不发):
根据财政部等5部委印发的《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469号)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13年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2013〕711号)要求,现就2013年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支持范围
2013年,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健康服务业、养老服务业、家政服务业、便民餐饮业、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等项目。
(一)健康服务业项目
1.健康机构建设项目。支持企业、社团等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投资健康服务业,对2012年开始按标准建设的健身服务机构(运动健身服务和培训、青少年(儿童)体育健身、健身指导咨询服务),按其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征迁费用)和健康服务情况给予一定额度补助。2013年已获得省财政补助的健康机构不得重复申报。
2.欠发达地区连锁药店建设项目。对我省具有一定规模(原则上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的药品批零企业到欠发达地区乡镇新开药品连锁门店的,按照新开门店(含兼并门店)个数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保证偏远地区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和便利。
(二)养老服务业项目
1.养老机构建设项目。支持企业、社团等兴办敬老院、养老院、社区养老服务场所等规模化、大众化的养老机构,对2012年开始新建或改扩建的养老机构,按其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征迁费用)、收住对象人数、床位数等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2013年已获得省财政补助的养老机构不得重复申报。
2.居家养老服务网络项目。支持企业、单位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建设居家服务网络平台,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按居家服务网络平台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支持家庭服务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规范化、个性化服务,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按其年度服务对象人数、运营投入给予一定额度的运营补助。
(三)家政服务业项目
1.家政服务人员培训。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276号)要求,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认定的家政培训机构在培训任务范围内开展家政人员培训并安排就业的,经地级市商务、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照每人不超过1000元标准予以培训补助。项目实施周期为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按实际验收合格人数安排补助资金。
2.家政服务试点城市建设。根据财政部、商务部有关文件要求,拟选择若干市、县,开展家政服务体系试点城市建设,并重点从以下两方面开展试点工作:一是建设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主体要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重点支持第三方企业采用现代信息和三网融合技术,按照商务部《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规范》要求,建设家政服务网络中心,通过试运行并验收合格后,可享受国家财政补助。二是培育家政服务企业,根据商务部《大型龙头企业和中小型家政服务企业建设规范》要求,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选择符合条件的优秀企业参与试点。试点企业须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组织实施。试点城市中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其连锁门店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培训设施设备建设等投入可享受国家财政补助。
(四)便民餐饮业项目
1.实施早餐示范工程。按照《关于开展早餐示范工程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09〕38号)要求,对2012年以来参与当地政府组织实施、承担放心早餐工程建设、新建或改造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并配套建设固定式连锁早餐网点10家以上、早餐车30辆以上的早餐经营企业,按其实际投资额(不含餐饮原材料投入、员工工资等)给予一定补助。
2.支持餐饮企业向大众化转型。对餐饮企业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振兴浙菜加快发展餐饮业的意见》(浙政发〔2012〕84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餐饮住宿业持续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3〕109号)精神,自2012年以来建立标准化原辅料基地、中央厨房和食品加工配送中心,并配套建设便民餐饮门店5家以上或负责配送15家以上机关、企业、学校、厂区饮食的餐饮企业,按其实际投资额以及服务情况(不含餐饮原材料投入、员工工资等)给予一定补助。
(五)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的通知》(商秩发〔2009〕271号)要求,完善12312商务举报投诉平台和建设省市县三级联网。对于纳入省级试点范围的市县开展上述工作并经验收合格的,地级以上城市建设项目每个原则上按1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县级建设项目每个支持50万元。支持资金主要用于投诉系统软硬件设施、应急防护装备、检测仪器及其他重大设备的购置和宣传培训等方面。支持标准均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二、项目申报及实施程序
各市、县(市)财政和商务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对于符合要求的项目,要指导项目承办单位按照商务部、财政部有关文件和本通知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并分类按以下程序组织申报及实施。
(一)家政服务业项目
1.家政服务试点城市。由拟开展试点的市县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试点工作方案,于2014年1月31日前联合行文将试点方案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各地上报的试点工作方案进行评审,确定具体试点城市名单和资金补助方案,省财政厅将切块资金预拨至试点城市财政部门。试点城市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根据验收结果确定项目补助方案,联合行文将验收材料、补助方案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审定后,将专项资金拨付到具体承办单位。近几年已列为国家家政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城市的不纳入此次申报范围。
2.家政服务人员培训。各地市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家政服务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09〕49号)要求,确定家政服务定点培训机构。定点培训机构原则上以家政企业为主,其中杭州市不超过5个,其他市不超过3个,请各地市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订家政服务培训工作方案,于2014年1月31日前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具体培训机构和培训任务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核定后另行发文明确。
(二)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城市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的通知》要求,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根据工作基础择优确定试点市县,并预拨补助资金。试点市县的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单位根据业务文件要求开展组织架构、队伍建设、场地装备、工作制度、宣传培训、信息报送、工作成效、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试点期满后,由试点市、县(市)商务部门组织项目验收材料,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通过的由当地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
(三)养老服务业、健康服务业、便民餐饮业项目
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市、县(市)商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各市、县(市)商务、财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能筛选后,联合行文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评审后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将补助资金下拨到项目承办单位所在市、县(市)财政部门。市、县(市)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拨付到项目承办单位。
三、项目申报材料
(一)家政服务业申报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1.拟试点的城市商务、财政部门联合出具家政服务试点城市工作方案,方案应明确本地区行业发展现状、试点目标、具体实施项目(含企业名称、项目建设内容、项目计划投资额等量化指标)以及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等方面的详细要求。
2.开展家政人员培训的各地级市商务、财政部门联合制订2014年度家政培训工作方案,确定培训机构(需明确培训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或培训资质证书代码、培训场地面积、年培训能力、专职教师人数)、拟培训人数和验收管理办法。
(二)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城市验收材料:
1.试点市县商务、财政部门出具的验收申请文件;
2.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考核评估测评情况表;
3.项目实施总体情况报告,包括组织领导、队伍建设、场地装备、工作制度、宣传培训、信息报送、工作成效、监督检查等方面内容;
4.项目实施相关工作经费、设备购置等投入清单及凭证复印件;
5.项目审核或验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养老服务业、健康服务业、便民餐饮业相关材料:
1.项目所在地商务、财政部门联合出具的资金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开展健康养老服务情况,经济社会效益及申请理由;
2.《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请汇总表》(附件1)和《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请表》(附件2);
3.法人执照复印件;
4.新建项目相关批文复印件,包括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划、用地、环评、餐饮服务许可证等;
5.项目进度和资金投入情况的证明材料。应包括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资金投入原始凭证复印件。
四、相关要求
(一)各地财政和商务部门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项目申报、评审、组织实施、审核验收和资金拨付工作,按规定使用好专项资金。养老服务业、健康服务业(不含欠发达地区连锁药店建设项目)、便民餐饮业3类项目原则上要求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征迁费用)在500万元以上。申报上述3类项目的,所辖区3个以上的市允许3类各申报1个项目,申报总数不超过3个;其他设区市允许选2类各申报1个项目,申报总数不超过2个;县(市)允许选1类申报1个项目。有关市、县(市)申报欠发达地区连锁药店建设项目的,在上述项目限报个数之外,可再报1个项目。
(二)各试点地区财政和商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试点项目和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管,做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商务部门要做好监督项目实施工作,在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项目验收。试点地区具体实施项目发生调整的,应及时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
(三)对未按要求开展工作、工作进度过慢或资金使用管理存在问题的市县,省财政厅将相应调减专项资金分配规模,并结合项目特点,会同省商务厅对部分项目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其作为进一步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资金的重要依据。
附件:1.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请汇总表
2.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请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2013年12月31日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4年1月8日印发
附件下载: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请汇总表等.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