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财企函(2014)2号
关于停止高效节能通风机 清水离心泵容积式空气压缩机 配电变压器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和冷水机组推广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委(局):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停止高效节能通风机 清水离心泵 容积式空气压缩机 配电变压器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和冷水机组补贴推广政策的通知》(财建〔2013〕923号),高效节能通风机、清水离心泵、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配电变压器、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和冷水机组补贴推广工作,推广期一年,已于2013年10月31日到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行高效节能通风机、清水离心泵、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配电变压器、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和冷水机组推广补贴政策执行到2013年10月31日。补贴推广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即从2013年ll月1日起,相关单位或个人购买上述产品不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政策。
二、对于高效节能通风机、清水离心泵、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配电变压器四类工业产品,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推广信息填报至“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系统”,编制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信息系统与清算报告的推广数量与金额要一致),于2014年1月23日前上报至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报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确认后,对各地补贴资金进行清算。
三、对于高效节能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和冷水机组,推广企业应尽快收集和整理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时将相关信息填报至“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系统”,编制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报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经信部门审核后、于2014年1月23日前上报至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按规定报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
四、相关企业、地方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作,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途径做好宣传工作,使相关单位或个人及时准确了解政策规定。地方各有关部门在加强宣传的同时,要统筹协调好各个环节,认真审核并及时上报清算材料。
附件:节能工业产品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另发)
省财政厅企业处 省经信委资源处
2014年1月8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财企函(2014)2号
关于停止高效节能通风机 清水离心泵容积式空气压缩机 配电变压器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和冷水机组推广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委(局):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停止高效节能通风机 清水离心泵 容积式空气压缩机 配电变压器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和冷水机组补贴推广政策的通知》(财建〔2013〕923号),高效节能通风机、清水离心泵、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配电变压器、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和冷水机组补贴推广工作,推广期一年,已于2013年10月31日到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行高效节能通风机、清水离心泵、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配电变压器、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和冷水机组推广补贴政策执行到2013年10月31日。补贴推广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即从2013年ll月1日起,相关单位或个人购买上述产品不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政策。
二、对于高效节能通风机、清水离心泵、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配电变压器四类工业产品,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推广信息填报至“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系统”,编制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信息系统与清算报告的推广数量与金额要一致),于2014年1月23日前上报至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报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确认后,对各地补贴资金进行清算。
三、对于高效节能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和冷水机组,推广企业应尽快收集和整理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时将相关信息填报至“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系统”,编制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报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经信部门审核后、于2014年1月23日前上报至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按规定报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
四、相关企业、地方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作,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途径做好宣传工作,使相关单位或个人及时准确了解政策规定。地方各有关部门在加强宣传的同时,要统筹协调好各个环节,认真审核并及时上报清算材料。
附件:节能工业产品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另发)
省财政厅企业处 省经信委资源处
2014年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