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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化县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园区)人民政府、民政办:
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流程,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现将《开化县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化县民政局
开化县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开展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三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本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城乡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按其提出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申请对象家庭拥有闲置的生产性设施或除住房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外的非生产性设施、物品、存款及有价证券等财产,按变现后计算,人均值不得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
第四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
第五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第六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第七条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第八条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三)原已享受低保,如发生户口迁移的,需到迁入地重新申请。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提交书面申请、家庭户口本、成员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及其它困难原因等相关材料;
(二)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并愿意接受社会监督和公示;
(三)提交授权书,授权低保审查审核部门对其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状况向相关部门进行核对。
(四)享受低保期间,如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如实向村(居)、乡镇人民政府申报,接受每年一次的低保年检及定期核查,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根据我县的情况,乡镇人民政府按季受理低保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对已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直系及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单独登记。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直系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岳父岳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三代以内的近亲属。
第四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十四条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五条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
(一)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三)房屋;
(四)债权;
(五)其他财产。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受理低保申请之后,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七条 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通过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与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建房管会、公安局、公安车辆管理所、金融、工商等部门和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不动产登记、社会保险、养老金、工商税务登记、住房公积金和银行、保险、证券金融机构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