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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开化县交通运输局委员会文件
开交党﹝2014﹞9号
关于转发《关于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的认定标准和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县委组织部《关于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的认定标准和处理办法(试行)》(开组[2014]1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开化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中共开化县委组织部文件
开组〔2014〕17号
关于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的认定标准和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领导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有效解决干部能上能下问题,真正疏通干部“下”的渠道,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化干部队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是指德才素质、现实表现与岗位职责要求不相符,完不成职责任务、群众基础差和违法违纪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管领导干部。各乡镇、部门中层干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考 核
第四条 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提出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初步名单,报县委审批同意后进行调整。考核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定期考核。县委组织部通过届中、届末考察、述职述廉和年度考核等办法,准确了解和掌握领导干部的思想状况、工作实绩和现实表现,从中确定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
(二)目标责任考核。根据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和单位年度计划任务完成情况,了解和掌握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从中确定工作长期滞后的领导干部。
(三)日常工作考核。结合平时实绩考核、重点工作、作风效能考核,从中确定工作不努力的领导干部。
(四)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从中确定违法违纪干部。
第三章 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
根据不同情形和标准确定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并采取相应的处理办法。
第五条 个人素质、能力达不到现职岗位要求者:
(一)不能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专断,重大问题未经集体讨论,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经组织认定,给予降职或免职处理。
(二)不能认真执行上级的指示、决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致使政令不通,或由于个人主观努力不够,严重影响全局工作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给予降职或免职处理。
(三)组织领导能力较差,业务能力和决策水平低,工作力不从心,难以胜任本职工作,导致单位工作或分管工作连续两年处于后进状态的,给予改任非领导职务。
(四)缺乏事业心、责任感,精神不振,不思进取,作风漂浮、脱离群众,缺乏积极性、主动性,不解决实际问题,打不开工作局面的,给予降职或免职处理。
(五)不服从组织调动或工作安排,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到岗或到岗后闹情绪,散布消极言论,不积极开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改任非领导职务或免职处理。
(六)对自己要求不严,不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给予免职处理。
(七)不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在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麻木不仁,视而不见,不愿挺身而出导致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旁观退缩或不听调遣的,给予免职处理。
(八)不实事求是,沽名钓誉,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骗取荣誉和利益的,给予改任非领导职务或免职处理。
(九)在干部的推荐、选拔、任用上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封官许愿,搞团团伙伙,跑官要官,甚至买官卖官的,给予免职处理。
第六条 工作长期滞后、处于末位者:
(一)在重点工作考核中,工作进展缓慢、排名靠后的,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谈话诫勉。
(二)工作实绩差,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给予谈话诫勉、轮岗交流、改任非领导职务或降免职处理。
(三)同一项工作连续两年被“一票否决”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轮岗交流、改任非领导职务或降免职处理。
第七条 群众不满意者:
(一)领导干部德行表现差,在社会上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或者德的反向测评中干部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经调查情况属实的,视情况分别给予诫勉谈话、交流换岗、降职、免职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