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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池淮镇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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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政201429

 

池淮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池淮镇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委会、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效推进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律义务,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池淮镇食品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池淮镇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

附:《池淮镇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

 

 

 

(此页无正文)

 

 

 

 

 

 

 

 

 

 

                              2014年3月16

 

 

 

 

 

 

 

主题词: 食品安全  黑名单  管理办法  通知                         

  送: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池淮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14年3月16印发              

附件:

池淮镇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效推进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律义务,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池淮镇食品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是池淮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有不良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列入“黑名单”,报请池淮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池淮镇区域内的各环节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管理: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购、运输、加工、销售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生产食品的,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变质、掺假掺杂伪劣食品,或者经营、销售明知是掺假掺杂伪劣食品以及经营、销售同一系列变质、过期食品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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