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激发民间创业活力,促进我县小型和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47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民创业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衢政发〔2012〕17号)文件精神,结合开化当前实际,就促进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营造更优创业环境,激发民间创业活力
1、鼓励投资创业发展。适当放宽小微企业注资、出资时限,注册资本为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可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但须在法定期限内缴足;对守法经营,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期出资的小微企业,允许其申请延长出资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属外商投资企业的,须经外资审批机关批准;小微企业注册资本未能全部到位,在缴足3万元以上,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后,能按期缴付的,允许在未足额缴付前设立分支机构。
2、放宽创业准入条件。凡法律、法规未禁止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经营的服务行业和项目,都允许其经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环保产业、生态建设、社会事业等领域。
3、设立创业服务平台。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创业服务专窗,负责创业咨询和创业申请、开业登记等企业创办审批代办一条龙服务。
4、积极组织创业培训。制订全县创业培训计划,组织小微型企业开展相关创业培训。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助推小微企业发展做强
5、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县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主要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发展、技术创新、转型升级、推动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及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等。支持初创型小微企业发展。对新办小微工业企业正常生产1年,按其设备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对购买技术所产生的费用,按总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不超过20万元。
6、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省里规定,对小微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等过程当中实际缴纳的税费县财政可用部分全额予以补助。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5万元(不含)的小微型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上部分的地方税收贡献,可全部奖励给企业用于转型升级。
对从业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小微企业业主,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上年增收部分全额奖励给个人。对确有特殊困难的小微企业,报经批准后,可视情延期缴纳税款。
7、融资扶持政策。把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列入县政府对金融机构考核内容。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鼓励异地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到开化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改制和增效扩股。金融行政管理部门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和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等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确保当地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
8、融资担保政策。为小微企业创造更好融资担保条件,允许各类小微企业以现有或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抵押,到工商部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灵活的抵押担保方式,大力推进金融产品创新,积极开办林权、粮食订单、商标权、专利权、仓单抵(质)押、企业联保、公司股权、有价证券质押等贷款,为小微企业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灵活多样的金融服务。
9、加强社会保障政策。对小微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内开化籍高校毕业生和职业中专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核准,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企业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县内有关规定执行。
10、支持小微企业做优做特做大。鼓励小微企业上台阶,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按纳税申报为准)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分别给予5000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1、以能动服务、能动司法帮扶小微企业。政府采购安排一定比例专门面向小微企业,并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参加
招投标。放宽企业延续主体资格条件,对企业因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停产停业但仍有经营意愿的,允许持相关说明和承诺文件报备,保留主体资格。对确因经营困难或者拆迁、改造等原因停产停业未能参加年检并提出延期申请的,予以暂缓年检。由银行、法院、担保机构、人力社保、公安及经信局等单位共同组成小微企业帮扶工作组,对生产经营正常、符合转型升级要求、但出现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或涉及担保的企业,推动开展逾期贷款调解合作,防止措施不当激化矛盾;对确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的企业,实行封闭操作,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兼并重组,防止资金链、债务链风险的扩散;帮助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平稳退出,做好善后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三、切实加强领导,优化服务环境
12、建立工作机构。成立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小微企业创业和发展过程中所涉及的问题,审议扶持小微企业创业和发展的规则、制度,监督相关部门落实小微企业创业和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简称县小微办),具体负责制订年度工作目标、扶持政策兑现和绩效评估、小微企业扶持作考核和相关日常工作。
13、建设服务平台。在工业园区、乡镇功能区加强创业基地和配套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并完善小微企业网上操作平台,随时更新小微企业相关政策制度,提供业务咨询查询,网上登记年检等业务办理。推进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利用现有工业厂房等改造或新建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在工业园区、乡镇功能区规划建设一批适宜小微企业的标准化多层厂房、仓储设施、科技孵化园和设计研发示范基地。鼓励同行业的小微企业捆绑入驻工业园区或乡镇工业功能区,具体由县工业项目决策咨询领导小组负责把关。
14、完善企业征信平台。扩大征信系统数据覆盖面,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纳入征信系统,同时进一步强化异议处理工作,对小微企业的负面信息进入系统前予以“提醒”,帮助小微企业及时修复不良信用。
15、加强统计与监测管理。各乡镇、工业园区要加强对小微企业的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小微企业基础数据库,制定小微企业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制度。县小微办要定期公布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受助创业者、企业基本情况,接受公众、组织对公布信息的查询,并在每年一季度公布上一年度小微企业扶持计划落实情况。相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加强对小微企业在开业状况、关闭注销、雇工情况等实行全程监管,特别是对财政资金用途要进行严格监督。对恶意骗取、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除追还相关资金外,还将记入企业征信系统或个人征信系统。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16、建立考核机制。把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纳入对乡镇和相关部门的年度目标管理,建立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考核奖励制度,按期对各乡镇和相关部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17、营造创业发展氛围。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行政审批“四减少”改革进程,开展简政放权和流程再造,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和手续,进一步压缩行政审批时限,提高服务企业的效率。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切实加大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相关政策和创业典型的宣传力度,激发和引导扶持对象的创业热情,为推动小微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附则
18、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制订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19、年度内有偷税、漏税、欠税等行为的小微企业,经查实不得享受相关政策。对单个企业享受各项政策的总额度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纳税产生的县财政可用部分,具体由县企业优惠政策兑现小组负责解释。
20、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适用范围为在我县注册的小微企业,对其他机构不予扶持。
附件下载: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pdf
为进一步激发民间创业活力,促进我县小型和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47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民创业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衢政发〔2012〕17号)文件精神,结合开化当前实际,就促进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营造更优创业环境,激发民间创业活力
1、鼓励投资创业发展。适当放宽小微企业注资、出资时限,注册资本为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可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但须在法定期限内缴足;对守法经营,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期出资的小微企业,允许其申请延长出资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属外商投资企业的,须经外资审批机关批准;小微企业注册资本未能全部到位,在缴足3万元以上,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后,能按期缴付的,允许在未足额缴付前设立分支机构。
2、放宽创业准入条件。凡法律、法规未禁止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经营的服务行业和项目,都允许其经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环保产业、生态建设、社会事业等领域。
3、设立创业服务平台。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创业服务专窗,负责创业咨询和创业申请、开业登记等企业创办审批代办一条龙服务。
4、积极组织创业培训。制订全县创业培训计划,组织小微型企业开展相关创业培训。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助推小微企业发展做强
5、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县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主要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发展、技术创新、转型升级、推动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及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等。支持初创型小微企业发展。对新办小微工业企业正常生产1年,按其设备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对购买技术所产生的费用,按总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不超过20万元。
6、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省里规定,对小微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等过程当中实际缴纳的税费县财政可用部分全额予以补助。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5万元(不含)的小微型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上部分的地方税收贡献,可全部奖励给企业用于转型升级。
对从业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小微企业业主,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上年增收部分全额奖励给个人。对确有特殊困难的小微企业,报经批准后,可视情延期缴纳税款。
7、融资扶持政策。把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列入县政府对金融机构考核内容。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鼓励异地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到开化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改制和增效扩股。金融行政管理部门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和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等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确保当地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
8、融资担保政策。为小微企业创造更好融资担保条件,允许各类小微企业以现有或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抵押,到工商部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灵活的抵押担保方式,大力推进金融产品创新,积极开办林权、粮食订单、商标权、专利权、仓单抵(质)押、企业联保、公司股权、有价证券质押等贷款,为小微企业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灵活多样的金融服务。
9、加强社会保障政策。对小微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内开化籍高校毕业生和职业中专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核准,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企业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县内有关规定执行。
10、支持小微企业做优做特做大。鼓励小微企业上台阶,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按纳税申报为准)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分别给予5000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1、以能动服务、能动司法帮扶小微企业。政府采购安排一定比例专门面向小微企业,并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参加
招投标。放宽企业延续主体资格条件,对企业因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停产停业但仍有经营意愿的,允许持相关说明和承诺文件报备,保留主体资格。对确因经营困难或者拆迁、改造等原因停产停业未能参加年检并提出延期申请的,予以暂缓年检。由银行、法院、担保机构、人力社保、公安及经信局等单位共同组成小微企业帮扶工作组,对生产经营正常、符合转型升级要求、但出现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或涉及担保的企业,推动开展逾期贷款调解合作,防止措施不当激化矛盾;对确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的企业,实行封闭操作,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兼并重组,防止资金链、债务链风险的扩散;帮助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平稳退出,做好善后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三、切实加强领导,优化服务环境
12、建立工作机构。成立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小微企业创业和发展过程中所涉及的问题,审议扶持小微企业创业和发展的规则、制度,监督相关部门落实小微企业创业和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简称县小微办),具体负责制订年度工作目标、扶持政策兑现和绩效评估、小微企业扶持作考核和相关日常工作。
13、建设服务平台。在工业园区、乡镇功能区加强创业基地和配套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并完善小微企业网上操作平台,随时更新小微企业相关政策制度,提供业务咨询查询,网上登记年检等业务办理。推进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利用现有工业厂房等改造或新建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在工业园区、乡镇功能区规划建设一批适宜小微企业的标准化多层厂房、仓储设施、科技孵化园和设计研发示范基地。鼓励同行业的小微企业捆绑入驻工业园区或乡镇工业功能区,具体由县工业项目决策咨询领导小组负责把关。
14、完善企业征信平台。扩大征信系统数据覆盖面,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纳入征信系统,同时进一步强化异议处理工作,对小微企业的负面信息进入系统前予以“提醒”,帮助小微企业及时修复不良信用。
15、加强统计与监测管理。各乡镇、工业园区要加强对小微企业的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小微企业基础数据库,制定小微企业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制度。县小微办要定期公布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受助创业者、企业基本情况,接受公众、组织对公布信息的查询,并在每年一季度公布上一年度小微企业扶持计划落实情况。相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加强对小微企业在开业状况、关闭注销、雇工情况等实行全程监管,特别是对财政资金用途要进行严格监督。对恶意骗取、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除追还相关资金外,还将记入企业征信系统或个人征信系统。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16、建立考核机制。把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纳入对乡镇和相关部门的年度目标管理,建立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考核奖励制度,按期对各乡镇和相关部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17、营造创业发展氛围。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行政审批“四减少”改革进程,开展简政放权和流程再造,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和手续,进一步压缩行政审批时限,提高服务企业的效率。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切实加大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相关政策和创业典型的宣传力度,激发和引导扶持对象的创业热情,为推动小微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附则
18、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制订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19、年度内有偷税、漏税、欠税等行为的小微企业,经查实不得享受相关政策。对单个企业享受各项政策的总额度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纳税产生的县财政可用部分,具体由县企业优惠政策兑现小组负责解释。
20、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适用范围为在我县注册的小微企业,对其他机构不予扶持。
附件下载: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