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根据《开化县全面推行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五不直接分管”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县委办[2015]13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了《齐溪镇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五不直接分管”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齐溪镇委员会
齐溪镇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0日
齐溪镇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五不直接分管”
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开化县全面推行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五不直接分管”制度实施办法(施行)》(县委办[2015]13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项目、物资(服务)采购和审批(执法)事项(以下简称“五不直接分管”制度),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并授权班子其他成员协助主要负责同志具体分管,形成“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
第三条 结合权力清单制度,科学合理配置权力。本着分权制衡的原则,安排多名班子成员分别分管,避免职权集中于少数班子成员分管,分管财务的负责同志不分管工程建设项目和物资(服务)采购。
第四条 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分管领导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具体负责,建立和实行分级负责、集体讨论和财务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在具体操作中,经分管领导审核后,须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审批;除统一发放工资外,单笔在5000元以上的大额经费开支,应先由有关站所办和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不变,财务印鉴不作变更。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镇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根据承担的职责权限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不直接分管组织人事工作。分管领导根据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具体组织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对整个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职能站所办及分管领导提出的干部任免、选拔任用、调动及奖惩等重大事项必须提交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人事工作有关程序。
第六条 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项目。分管领导按规定具体负责,党政主要领导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健全完善工程建设前期管理、招投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资金拨付等监督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不直接分管物资(服务)采购工作。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物资和服务采购,要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实行政府采购。按规定可以实行协议采购或自行采购的,要按照采购工作程序,由相关站所办提出计划,经分管领导批准,党政综合办统一负责实施。
第八条 不直接分管审批(执法)事项。一般审批事项按有关程序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批;重大疑难事项提交审批领导小组或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分管领导负责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一般执法事项,由分管领导负责,相关职能站所办具体实施。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由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实行行政执法事项备案制度。
第九条 分工确定后,除干部人事变动和职务调整外,保持相对稳定,如需重新调整分工的,将及时上报县纪委和组织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