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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化工业园区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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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各入园企业:

现将《开化工业园区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浙江开化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5427



  

抄送:县安监局,存三。

浙江开化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5427日印发




开化工业园区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排查整治事故隐患,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经研究,决定在园区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根据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以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树立“今天隐患就是明天事故”的事故防控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 的总体要求,采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等“四个一律”措施,在园区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集中打击一批当前表现突出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整治一批安全生产领域的事故隐患(要确定县级挂牌督办3个以上重大隐患、园区挂牌督办6个以上一般隐患)。通过努力,力争重大隐患得到管控,挂牌督办隐患整改率达到100%,排查出的一般隐患整改率达到100%以上,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明显改善,园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工作步骤

本次大排查大整治行动采取企业自查、园区督查、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活动时间为即日起至12月底,为期9个月,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部署和排查阶段(415-531日)。园区各科室、各企业根据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工矿商贸领域要按对应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细则中规定的项目和内容逐项排查,标准化创建单位按创建时的标准实施,规上企业按对应行业的标准实施,未创建小微企业按国家总局《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表》实施;建筑、消防、道路交通等领域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在实施方案中明确排查治理标准和内容进行排查。各责任主体要以“谁生产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挂靠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的要求,对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方案要求,开展自查自纠,从国家安监总局网站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窗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企业版)注册、登录、填报,并按月填写生产经营单位隐患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上报园区管委会。

工业园区在各责任主体自查自纠、登记上报的基础上,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核查,对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做到隐患排查全覆盖,并对督查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汇总评估、梳理分类、填表造册,摸清隐患底数。采取责令当场整改、签发限期整改意见书、本级挂牌督办、责令停产整顿、暂时拉闸停电、提请上级挂牌督办、提请县政府予以关闭等形式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对超越权限的要及时梳理上报负有权限的县级职能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阶段:整改和督查阶段(61-1031日)。工业园区根据县安委办交办的政府挂牌督办治理项目和园区自行挂牌督办项目,督促责任主体按治理方案要求,落实项目经费、责任人,按内容、时限全面实施。在治理结束后,填写隐患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逐级上报县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报送县安委办备案。

第三阶段:总结和提升阶段(111-1130日)。工业园区对自行挂牌督办项目及时予以验收和摘牌销案,对责任主体拒不执行行政监管指令的,将交由负有执法权限的县级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县政府挂牌督办的治理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分头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填写验收登记表(附件5)并书面报县政府以文件形式摘牌销案。验收不合格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自行依法予以立案查处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按行政处罚上限予以查处;需要多个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查处的,书面提请县政府协调,予以联合查处;需要提请关闭的,依法落实相关调查取证工作,交县政府法制办办理相关手续,各相关行政部门分别撤销所有行政审批、许可决定,供电部门依法予以拉闸停电。在整治工作结束后,各科室、企业应认真总结经验,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努力提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水平,进一步为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筑牢防线、夯实基础。

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界定、分类

1、隐患界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安全生产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属于依法打击取缔对象,由法定职能部门依法立案查处,不列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范围。

2、隐患分类。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或事故一旦发生只会造成人员受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或事故一旦发生可能会造成人员死亡的隐患。

四、排查整治重点范围及内容

(一)排查重点范围。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包括: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设工程、电力、竹木制品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及人员密集场所。

(二)排查整治重点内容。全面排查治理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以下情况要实行重点挂牌督办:

1、道路交通安全

园区内部道路破损严重或由于施工、堆物、塌方、洪水冲刷、雨水浸泡等因素致使路况达不到原设计要求或某一路段年发生事故在3起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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