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政〔2015〕83号 签发人:徐向荣
池淮镇人民政府
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各村委会、星新社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现将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25号)转发你们,请对照通知要求,抓好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各相关单位于2015年6月18日前将《烟花爆竹零售点“两关闭”情况调查表》(附件1)报镇安监站。
附件:烟花爆竹零售点“两关闭”情况调查表
(此页无正文)
池淮镇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2日
池淮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15年6月12日印发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15〕44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近期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2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全面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各地要按照《通知》“两关闭”、“三严禁”和“六严禁”要求,对辖区内所有取得许可的烟花爆竹零售点和批发企业进行一次“全覆盖”的安全大排查工作。对属于“两关闭”情况的,坚决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关闭到位。对属于“三严禁”、“六严禁”的,要严肃查处,坚决落实整改措施。除此之外,要强化执法,严格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对发现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及其周边燃放、试放烟花爆竹,在经营场所以外的地点摆放烟花爆竹、占道经营等行为的,要坚决予以查处。
二、严格把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条件。各地在对已取得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进行排查整治的同时,要严格做好新申请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许可审批工作。必须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和《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审批,防止“带病”经营。特别是在烟花爆竹零售点的审批中必须严格把握以下条件:一是对于春节期间的零售点和城市长期零售点,必须实行专店销售;二是零售点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要求;三是严禁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四是必须保证经营场所逃生通道畅通,并明示逃生路线。
三、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各地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密切协作,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活动。要切实落实烟花爆竹“打非”工作责任,重点落实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对象的排查和检查,持续保持“打非”工作高压态势。
请各地抓紧将《通知》要求传达至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和烟花爆竹从业单位,依据各自职责督促抓好落实,并按要求做好总结和情况汇总上报工作。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20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当前,全国一些地区烟花爆竹零售点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批发企业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等突出问题,安全隐患十分严重,伤亡事故时有发生。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自2015年4月至12月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内容
(一)烟花爆竹零售点“两关闭”、“三严禁”
1.关闭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点;
2.关闭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点;
3.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
4.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
5.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六严禁”
1.严禁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
2.严禁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
3.严禁在仓库存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