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村委会、乡属企事业单位:
. 《中村乡河道管理办法》已经乡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村乡人民政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中村乡河道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乡河道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河道长效管理机制,改善乡村生产、生活用水环境,确保河道行洪安全,洁净畅通,充分发挥河道应有的综合效益,维持人与水环境的和谐相处,促进乡村环境治理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开化国家公园建设创造良好的生态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万里清水河道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开化国家公园山水林田河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目标要求
通过河道综合长效管理,进行日常巡查维护,确保我乡河道水面洁净,达到砂无乱采、鱼无乱捕、河面无漂浮废弃物、河中无障碍物、河岸无垃圾,实现“水清、流畅、岸绿、景美”的总目标。
管理具体目标为:
1、禁渔:全乡河道实行全线全年禁渔。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河流水域禁止除常规杆钓外的一切渔业捕捞作业。
2、禁采:全乡河道实行河道禁采制度,取缔一切非法采砂行为。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开展机制砂生产,经审批的机制砂场要严格落实环保措施,严禁污水超标排放,严禁非法收购砂石料。
3、禁养:全乡河道内禁止采用圈圩、网箱、围网等方式从事水产养殖;主要行洪、引排河道内,禁止设置阻水渔具。
4、禁倒:全乡范围内禁止向河道倾倒垃圾。
5、保洁:河道保洁长效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村负责组织实施,乡政府对河道长效保洁管理定期检查考核。小水电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做好保洁管理范围内的保洁工作,保洁管理范围包括引水渠道、平水池水面和堰坝上游
二、组织领导
河道综合长效管理工作由乡政府领导、“五水共治”办和水利站负责,各村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全面负责辖区内的河道综合长效管理工作。按照河长制的要求,落实河道管护责任。乡级河长具体承担包干河道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能,加强河道管护队伍建设、完善工作制度、落实工作经费。村级河长负责责任河道安全、卫生和砂石资源的监督管理,要落实河道保洁人员和砂石、渔业资源管护巡查人员,发现违反禁渔、禁采、禁养、禁倒管理规定的,要及时制止并向乡人民政府或县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报告。乡有关站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
三、 管理与保护
1、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五至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利用,应当符合河道行洪、输水的要求。滩地的利用,由所在地行政村向乡人民政府呈报书面申请,乡会同县河道主管部门、规划、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经县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审批手续,涉及其它部门职责的,由河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采石、采矿;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挖掘;
(四)在河道内筑坝打桩、修渠筑堰。
4、河道疏浚和砂石资源出让程序:
第一步:申请。由所在地行政村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呈报书面申请;
第二步:现场踏勘。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水利技术人员开展现场踏勘,估算疏浚总量和可利用砂石资源量,提出实施意见,呈报县水利局审核;
第三步:审核。县水利局就申报疏浚河道进行实地勘察,签署审核意见,报县河道采砂制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准;
第四步:出让。县水利局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河道疏浚工程砂石资源出让;
第五步:签约。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受让单位在15天内向县水利局(县砂石办)缴纳出让金、履约保证金,签订《河道疏浚工程砂石资源出让合同》、《安全生产责任书》和《施工卫生保洁承诺书》。
5、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损毁堤防、修建围堤、阻水渠道;
(二)种植阻碍行洪的高杆农作物、苇、竹、树木等;
(三)排放或倾倒工业废渣和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有毒有害废液、垃圾等;
(四)建房、垦植、存放物资等;
(五)棚盖防洪河道、沟渠、缩河造地、违章建筑等;
(六)在堤顶行驶履带拖拉机或超重硬轮车辆;
(七)在水域内炸鱼、毒鱼、哄抢鱼;
(八)在河道内清洗贮过油类或者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6、河道保洁责任:
(一)各村应当加强河道保洁队伍建设,聘用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备水上自救能力的河道保洁人员,配备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装备,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
(二)各村应当加强重要集聚区河段和水上旅游河道的检查、保洁频次,维持河道水环境的清洁。同时,结合季节特点重点对河道水生植物进行植物收割和处置,不得将垃圾等转移至下游或其它水域,防止造成水体二次污染。对河道内病死动物,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
(三)各村及保洁人员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处置,现场制止、处置有难度的,要及时向乡政府反馈情况;
(1)河道保洁范围内随意倾倒或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和废旧物品的;
(2)擅自在河道内种植高干和藤蔓作物或增设水产网箱的;
(3)擅自接管排污入河的或向河道内排放建筑泥浆和其他有害污染物的;
(4)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或搭建建筑物和构建物情形的;
(5)突发事件的化学物质泄露的。
7、河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乡政府和县河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堵填、占用或拆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