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党委、政府,工业园区,县级机关各部门:
为加强生态工业龙头骨干企业(以下简称龙头骨干企业)培育工作,充分发挥龙头骨干企业的带动引领作用,持续推进我县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县域经济综合实力,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五大发展”理念,聚焦产业发展重点,实施差别化产业发展战略,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政府的引领作用,培育发展一批规模大、效益好、市场占有率高,自主研发能力强,技术装备先进的龙头骨干企业,促进我县生态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培育目标
按照生态工业总体发展要求,综合分析我县工业发展现状,通过五年努力,力争培育一批龙头骨干企业,新增产值超50亿元企业1家、超20亿元企业2家、超10亿元企业2家;培育企业上市1家;建成特色产业园1个以上,力争通过龙头骨干企业引进投资超亿元企业3个以上,大力营造创业创新发展氛围。
三、申报与管理
(一)认定标准
龙头骨干企业是指已初步具有独特发展优势,对全县工业经济有较大影响力,在产业发展体系中,具有引领和支撑作用的企业。
1.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战略的基本要求;
2.核心团队结构合理,管理高效,有全面详实的战略目标和中长远规划,对未来五年的持续性增长有较高的预期;
3.生产经营稳健,持续发展。上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亿元及以上,排名同行业首位。企业年度形成的县地方财政贡献额(含免抵退)达200万元以上,且排名全县工业企业前十。或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及以上项目的工业企业;
4.企业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或有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体系;
5.近三年内无重大安全生产、质量、环保事故发生。
(二)认定程序
县龙头骨干企业的认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统一审核公布”的原则进行筛选。
1.企业申报。由企业根据上述条件自主申报至县经信科技局;
2.部门初审。县经信科技局根据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综合会审。县经信科技局将审核材料和初审意见提交县龙头骨干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会审;
4.名单确定。由县龙头骨干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审结果确定的名单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由县政府办公室发文予以公布。
(三)管理
龙头骨干企业的培育期定为五年,实行动态进退机制,采取“一年一申报,一年一考评,两年一调整”的基本管理模式。
1.由县经信科技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进行跟踪监测,以企业产值、营收、县地方财政贡献为重点考核指标,对列入龙头骨干企业管理对象的企业实行年度动态滚动管理。
2.建立健全综合评价机制。县经信科技局负责每年对企业经营、贡献情况和政策扶持效果的综合评价;县财政局负责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并经县龙头骨干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调整。对通过复审后的企业方可继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四、政策保障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