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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化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215 

    

开化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署发)、《浙江省审计条例》、《浙江省投资审计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以维护经济发展安全,规范投资领域市场秩序,提高政府投资建设管理水平和绩效,促进投资领域廉政建设为目标。审计局应当坚持以绩效审计为发展方向,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相统一,监督与服务并重,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全面履行审计职责。 

  第三条 县审计局是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等进行审计。 

  县发改局等有权审批项目的部门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文件时,应将相关文件同时抄送县审计局。 

  县财政、国土、规划、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环保、监察、监管办、农办、金融等有关部门,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五条 县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使用本办法第四条资金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采取工程结算审计、预算执行审计、跟踪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等方式进行。 

  县审计局在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预算执行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中,应当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力度。 

  第七条 县审计局应会同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管理、监督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的内容包括交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有关信息,通报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检查审计结果的执行效果等。  

  第二章 审计监督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由县审计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县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九条 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县审计局对关系国计民生和对地方经济发展有特别重大意义的项目,要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对投资额较大、社会各方关注的项目,在建设期间至少要开展一次预算执行审计。 

  县审计局要有计划地安排对政府投资管理和投资政策制度执行情况的专项审计调查,以揭示政府投资项目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促进完善政策制度。 

  县审计局应当认真贯彻落实竣工决算审计的规定,优先选择政府投入大、社会关注高的重点投资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凡单项工程结算在100万元及以上,或工程结算在100万元以下但省以上财政资金补助占50%以上及其它确需县审计局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县审计局负责审计。 

  单项工程结算在100万元以下限额1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由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限额1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由建设单位开展内部审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十条 县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使用本办法第四条资金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工程结算审计的,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 

  第十一条 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时,可以采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特殊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进行审计。 

  县审计局组织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应当制定相关工作规程,加强工作督导和业务复核,保证审计质量。 

  县审计局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接受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审计资质,并具有符合执业资格规定的相应人员、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审计的项目,其审计结果应当报县审计局备案,并对审计报告结果负责。中介机构应接受县审计局的监督,县审计局每年按照3%左右的比例进行项目审计质量抽查。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投资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 

  社会中介机构和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业务质量,应当接受县审计局的监督。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竣工决算审计、跟踪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 

  (二)建设项目合同中与建设资金相关条款内容及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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