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开发、销售、中介行为,净化市场环境,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3月29日住建部和省建设厅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电视电话会议的统一部署及《关于印发<全省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建房发〔2017〕108号)和《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整顿工作通知》(衢住建办〔2017〕84号)要求,决定在全县集中开展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顿对象
全县范围内在售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承担商品房销售代理、营销策划活动以及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中介机构。
二、整顿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1、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预售行为:①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形式向买受人违规收取各类定金、订金或预售款项性质的“诚信金”、“意向金”;③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④在售楼盘预售款未按规定存入专用监管账户、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
2、是否存在捂盘惜售行为:①对已满足工程形象进度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开发企业不一次性申请预售;②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预售房源未在10日内一次性全部对外公开销售;③发布虚假销售信息、房源信息,恶意炒作、向购房人虚假承诺,采取虚假认购手段营造楼盘旺销氛围,或者纵容工作人员、雇佣他人炒作房价,扰乱市场秩序;④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
3、是否按规定在销售现场公示有关证件及销售情况:①未按规定公示预售许可证;②未按规定公开商品房基本情况、销售进度、权利状态(如查封、抵押、限制)等预(销)售信息;③房地产信息系统上标注的商品房销售进度与售楼现场不一致;④未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4、是否存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规范行为:①未按规定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②通过增加补充条款,免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③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5、是否存在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①商品房销售不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或在网签合同价格外要求购房人支付额外费用;②唆使、协助当事人伪造收入、纳税、社保、婚姻等证明规避政策,偷逃税款,谋取非法利益;③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④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利用经营贷款、消费贷款、互联网金融贷款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⑤对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要求不配合。
(二)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1、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到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2、未与委托人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
3、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期房、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4、对外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或在提供居间服务时,隐瞒已知悉的房屋抵押、查封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
5、挪用或侵占交易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