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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安委〔2017〕5号
开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防范硫化氢等
毒害性气体事故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工业园区,县级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发生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窒息的8起典型事故,共造成人员死亡19人,其中,因硫化氢中毒事故4起、死亡8人。我县也发生2起典型的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窒息事故,共造成人员死亡6人、受伤1人。2015年5月31日,开化县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施工时,工地活性砂过滤池分配井刷防渗漏涂料时发生中毒窒息事故致人昏迷,2名作业人员经抢救无效死亡。2016年8月11日,开化县村头镇青山山塘隧洞内,因汽油发电机运行中,逐步消耗氧气并产生一氧化碳,致洞内4名作业人员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根据《衢州市安委会关于开展防范硫化氢等毒害性气体事故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衢市安〔2017〕6号)及市、县领导批示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各行业领域组织开展一次防范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窒息事故的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现将专项整治行动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职责。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主体责任,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切实组织开展危险危害因素辨识,深入分析有毒有害气体产生的根源和途径、可能造成中毒窒息事故的环境和条件,认真落实风险隐患防范消除控制措施。自身缺少能力的企业可委托社会化专业服务机构协助。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认真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危险作业安全审批,加强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确保本次专项治理活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属地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1、发改局。负责电力建设工程、石油天然气管道施工、运营行业领域的专项治理。
2、经信科技局。负责通信业及通信设施建设、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以及所属企业单位的专项治理工作。
3、公安局。负责爆破作业单位的专项治理工作。
4、国土资源局。负责废弃矿井的治理、地质勘查行业领域的专项治理工作。
5、环保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及环保处理设施的专项治理工作。
6、住建局。负责建筑施工、城市自来水、污水处理、城市燃气等领域的专项治理工作。
7、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工程和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行业领域的专项治理工作。
8、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维护工程领域的专项治理工作。
9、县农办。牵头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领域专项整治工作。
10、农业局。负责农业领域的专项治理工作,包括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畜禽养殖屠宰行业。
11、商务粮食局。负责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成品油流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粮食企业单位的专项治理工作。
12、卫计局。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专项治理工作。
13、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工作。
14、安监局。负责矿山和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工业企业的专项治理工作。
15、各乡镇(办事处、工业园区)按属地管理要求,牵头负责做好辖区专项治理。
县级其他部门,要严格执行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方面主要职责规定>的通知》(开政办发﹝2017﹞18号),牵头负责实施主管行业、领域专项治理。
各有关部门配合对2016年以来的新(改、扩)建项目进行摸底,凡在生产过程中能够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未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要求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和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项目,都要重新进行评价验收;发改局、经信科技局要将能够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新(改、扩)建项目情况提供给卫计、安监等部门;宣传部、教育局负责抓好硫化氢等常见有毒有害气体识别、预防和急救等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民众防范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的安全意识与能力;环保局要将环评中发现的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单位及时通报卫计、安监等有关部门。县安委办要抓好专项治理活动的组织、调度,及时通报有关工作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对整治活动的督导。同时,要督促指导乡镇(办事处)将农村沼气设施列入治理范围,一并开展专项治理活动。
二、突出重点,强化治理措施
(一)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保护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加大安全投入,依法加强作业场所的劳动保护。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要安装有毒有害气体报警检测仪,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并在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实行安全叮嘱,提示安全措施并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和用品。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针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凡进入坑、池、罐和井下、管道等场所作业,要实施安全作业许可制度,制定施工方案、作业规程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明确“作业负责人”、“作业者”和“监护者”的职责。要严格作业准入制度,对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进入这些场所的作业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各单位在签订项目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双方互相明示承包方作业场所的危险因素,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施工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