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本局各单位: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7〕90号)文件的精神,按照省市局的工作部署,为切实加强我县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监管,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特制定本次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全县范围内的药品零售企业、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开展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按照整治要求,加大整治力度,着力规范零售药店和县级以下医疗机构药品购进渠道、储存条件及药学服务相关行为,依法查处药品流通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工作任务
(一)整治对象。全县范围内的药品零售企业、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为本次集中整治对象。(详见附件2)
(二)整治内容。
零售药店整治重点:
1.是否违法回收或参与回收药品,销售回收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销售;非法购进医疗机构制剂并销售。
2.是否购进、销售假劣药品,或将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宣传、销售。
3.是否以中药材及初加工产品冒充中药饮片销售,非法加工中药饮片。
4.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柜台等为他人非法经营提供便利的行为。
5.是否销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疫苗等国家明令禁止零售的品种;非定点药店是否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是否违反规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导致流入非法渠道;是否销售米非司酮(含紧急避孕类米非司酮制剂)等具有终止妊娠作用的药品。
6.是否超范围经营药品。
7.购进药品是否索取发票(含应税劳务清单)及随货同行单;或虽索取发票等票据,但相关信息(单位、品名、规格、批号、金额、付款流向等)与实际不符。
8.是否未严格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陈列药品。
9.是否违反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销售药品。
10.执业药师是否挂证、不在岗履职。
县级以下医疗机构、诊所整治重点:
1.是否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使用。
2.是否未经批准擅自配制制剂或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制剂。
3.是否未严格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药品。
4.是否建立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等第二类精神药品购进验收台账与销售使用(包括登记患者身份证号码)台账。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培训阶段(9月4日-9月8日)
召开全县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动员大会,由行政执法大队、相关科(室)、各所(分局)分管领导和派驻各乡镇市场监管平台干部参加,部署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行动方案实施和落实。县局统一对参与行动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执法人员熟悉行动内容、步骤、时间节点、信息报送等,掌握监督抽查的重点、特征和要求等。加强交流探讨,提高查案办案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