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开监管办〔2017〕9 号
为进一步加快全县规划编制项目推进,提高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54 号)、《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采监〔2014〕28 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编制项目招标采购活动,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前款所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是指根据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纲领性规划;空间规划,是指根据区域内人口、资源等基本要素及相关功能区的空间结构和空间开发秩序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包括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海洋区划等;专项规划是指根据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专门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包括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各种行业规划、专题规划、建设规划等。
二、招标采购方式
单项合同估算价 50 万元(含本数)以上的规划编制项目,预算价应送县评审中心评审。
(一)采用招标投标法组织实施的,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方式由县发改局按权限审批。
1、公开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办法进行公开招投标活动。
2、邀请招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用邀请招标方式:
(1)项目技术复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3)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数法定要求的;
(4)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5)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对象由业主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推荐。
(二)采用政府采购法组织实施的,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采购方式由县财政局按权限审批。
1、公开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办法进行采购活动。
2、邀请招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