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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5国道开化县音坑至华埠段工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205国道开化县音坑至华埠段工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3日

205国道开化县音坑至华埠段工程

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做好205国道开化县音坑至华埠段工程(以下简称“205国道工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5国道工程建设涉及的集体土地及其青苗、地上附着物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等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205国道工程征收补偿安置等工作,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资金核算、拨付。

资源规划局为集体土地及其青苗、地上附着物依法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205国道工程土地报批、依法征收等工作。

住建局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征收部门,组织实施205国道工程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芹阳办、华埠镇、音坑乡、工业园区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辖区范围内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发改、财政、审计、公安、司法、综合执法、人力社保、市场监管等职能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确保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顺利推进。

第二章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奖励标准

第四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易地迁建安置或货币补偿。

一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本条所称的户是指本项目征收过程中涉及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家庭“户”或所有权人。

易地迁建安置是指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按重置价标准进行补偿,由被征收人按照规划要求易地自主建造安置住房或由征收部门统一建造安置住房并按成本价结算的一种安置方式。

货币补偿是指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住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

符合易地迁建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与所在的村委会签订放弃申请宅基地建房权利的协议。

第五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补偿适用下列规定:

(一)被征收房屋面积按合法面积计算;

(二)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标准参照同等地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场评估价执行;

(三)无房户不适用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

第六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易地迁建安置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征收房屋按征收时的重置价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人应按“一户一宅”原则,经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所在地乡镇(芹阳办)审核,并予以公示,再采取“先签约先腾空先选择”的方式确定易地迁建安置住房或易地迁建安置用地;

(三)易地迁建安置用地选址应符合规划要求,土地性质可以是村集体建设用地,也可以是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如是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的,按照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

(四)易地迁建安置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照我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超过安置房屋占地面积的部分,参照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

(六)征收部门负责做好易地迁建安置用地的通水、通电、通路、排水等基础设施配套和场地平整;

(七)被征收人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和建房审批手续;

(八)有以下情形的,不安排易地迁建安置用地:

1.不符合分家立户规定的;

2.多子女而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分家立户的;

3.出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的;

4.出嫁或入赘到外村但户口未迁出本村的;

5.父母与子女虽独立分户,但父母随子女居住且已享受过审批建房的;

6.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外已有宅基地的;

7.其他不符合安排迁建用地条件的。

第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安置人口为在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且享受其待遇的成员,安置户型按被征收人的人口数确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列入安置人口计算:

1.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2.原户口在本村的全日制国民教育序列学校在校学生;

3.世居在本村的红、蓝印户籍人员、土地征收农转非人员、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编外人员,且未享受房改、政府保障性住房、住房补贴等政策的;

4.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的;

5.原户口在本村的正在服刑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人口计算:

1.户口挂靠在本村的外地人员;

2.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在编人员;

3.已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政策(租住的除外)的人员;

4.被征收人的成年子女,在征收范围外另有宅基地房屋的;

5.世居居民或政策性转居(主要指随军转居,下放知青转居等对象)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1.已婚尚未有子女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

2.独生子女家庭;

3.符合再生育条件且已领取准生证明的;

4.已满22周岁的未婚男性或多女儿户至少一人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基本安置人员家庭。

(四)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正式安置前,出生的人口可计入安置人口。

(五)原本村出嫁或入赘离异后户口又迁回本村的,享受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的,可计入安置人口,但不能单独立户,应与原户口迁出家庭成员同户捆绑计算。

(六)离婚双方均为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土地房屋被征收后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第八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由于不符合分户条件、不合理的分家析产及买卖等原因造成的无房户,不予认可。

第九条 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有以下情形的,不作为安置依据:

(一)被征收房屋的阁楼、柴棚、架空层、屋顶楼梯间(炮楼)、地下室、储藏间、车库等,按重置价予以货币补偿;

(二)牛棚、猪舍、室外厕所、门斗等,按重置价予以货币补偿;

(三)被征收人已依法取得宅基地建造新房,但未按规定拆除旧房的,原旧房不作为安置依据,不予补偿,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

第十条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工业用房、农业用房、公益用房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予以货币补偿。

第十一条 征收单位应当向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支付过渡期间的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参照修订后的《开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标准的规定》(开政发〔2017〕325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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