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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积金贷款管理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 以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向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管理。
上述所指的自住住房,是指借款人及其配偶用于自住的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积金贷款管理。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应签订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协议,明确双方职责。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五条 连续足额6个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军队转业干部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具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户籍为衢州市且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衢州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凭缴存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的,须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的,须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4、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如需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其申请贷款距上次还清贷款时间间隔不少于1个月,且12个月内不得两次申请贷款;
5、借款人须以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总价值设定全额抵押;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贷款的时限:
1、购买商品房的,借款人应在订立购房合同并支付首期付款后的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2、购买二手房的,借款人应在办妥房屋交易过户手续,交纳房屋契税(以《房屋契税证》所载明的时间为准)后的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3、建造住房的,借款人应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在建造房屋竣工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的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4、翻建或大修住房的,借款人应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在完成房屋翻建或大修工程后的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第三章 贷款额度和期限
第七条 每笔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限额标准:?
1、不高于购建房款总额的相应比例。其中:购买普通自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款总额的80%,其他自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70%;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其贷款额度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60%;购买二手房的,其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款总额的50%。
2、可贷款额度按以下公式计算:可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其配偶贷款时月缴存公积金额×12(个月)×剩余工龄(最长不超过25年)。
3、月还款额不超过借款人家庭月平均收入的50%。
4、贷款额度不高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限额,最高限额实行浮动机制,分3个档次:个人最高50万元和家庭最高80万元;个人最高40万元和家庭最高60万元;个人最高30万元和家庭最高50万元。最高限额的确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存贷比情况适时作出公告后调整。
第八条 衢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可适度提高贷款额度。
第九条 贷款期限须符合以下条件:
1、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其中贷款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一般不超过10年;贷款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一般不超过15年;贷款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25年。
2、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之后5年。
3、购买二手房的,其住房竣工至贷款申请时的年限(即“房龄”)与申请贷款年限之和不得超过40年。土地使用年限50年(含)以下的,其贷款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计算房价按契证载明计税金额的80%认定。
第四章 贷款利率?
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时,合同期限在1年(含1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的,从调整利率的下一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第五章 贷款申请
第十一条 借款人到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领取并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婚姻证明、户籍证明;
2、借款人及其配偶收入证明;
3、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购买首套其他自住房或已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购买普通自住房和其他自住房的,须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已支付的首期付款发票、银行交款单、预告登记证;
4、购买二手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契税证》和房屋买卖合同(协议)或房屋拍卖协议;
5、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的,须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
6、房屋购买地房产证明;
7、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借款人为军队转业干部的,另须提供《军官转业证书》;是衢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须提供衢州市归口管理部门出具的《衢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认定表》。
第六章 贷款办理
第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按下列程序受理贷款:
1、对借款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进行审核;
2、对借款人信用记录进行查询;
3、与借款人就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进行面谈,形成面谈记录;
4、初步确定贷款额度、期限、还贷方式及月还贷金额;
5、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贷款事项,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或建议调整贷款申请的决定,并通知借款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三条 签订贷款合同:
1、借款人、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三方(如属期房贷款的,需增加售房单位一方,共四方)共同签订《衢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合同》(含借款房屋抵押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
2、房屋共有权人作为共同债务人须在《贷款合同》上签字,承担其共有产权的抵押责任。
第十四条 签订《贷款合同》后,借款采取以下方式办理:
1、借款人购买商品房的,由受托银行按《贷款合同》约定,将借款以转帐方式划入售房单位开设的结算帐户内。
2、借款人购买二手房,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的,由受托银行按约定,以转帐方式划入借款人个人帐户。
第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商品房购房款时,可用同一抵押物,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办理“组合贷款”),组合贷款的抵押物应同时向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设定抵押。
第十六条 当公积金贷款资金不足时,公积金中心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轮候制”确定贷款发放时间。
第七章 商转公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