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把文化旅游产业培育成我县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加快构建生态产业体系,全面促进绿色发展、生态富民、科学跨越,成功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特色文化强县,推进全面小康社会进程,建成“三区一园”,根据省、市有关加快文化旅游发展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文化旅游发展扶持政策
1.鼓励创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对首次被列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相应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8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被命名为国家级、省级文学艺术创作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若获奖企业依次进档的,则一次性兑现所进档与已获奖档之间的奖金差额。
2.引导文化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不含司法认定)的文化企业,奖励企业经营班子20万元;对获得省级著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省知名商号的,分别奖励企业经营班子5万元。鼓励文化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对为主(标准文本排序首位的)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文化企业,分别奖励企业经营班子20万元、10万元。
3.扶持重点文化项目建设。对社会资本投资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000万元部分、1000-3000万元部分、3000万元以上部分,分别按实际投资额1%、1.5%、2.5%的比例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支持原创文化创意项目研发。对经认定的重点原创文化创意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配套资助等方式,给予按研发投入一定比例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支持发展文化会展业。对企业引进并在我县举办的国际性或国家级大型会展、体育赛事和经典演出,以及县内企业或个人在省级以上专业场馆举办反映开化精神风貌的个人展览或演出的,视其规模、影响力,给予2-10万元的补助。
6.扶持原创影视、动漫、游戏等创意作品制作。对企业独立投资制作,本县申报的原创电视剧(电视连续剧),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段、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省级卫视台首播,能较好地宣传推介开化的,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每集8万元、2万元、1万元,每部作品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20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
对企业独立投资制作、能较好地宣传推介开化、本县申报的原创电影,在国内电影院线上映、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首播的,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80万元、50万元。以我县为素材拍摄的微电影,在省级卫视台播出或网络热播,能较好地宣传推介开化的,一次性奖励企业0.5万元。
对在我县注册的企业独立投资制作、创作,本县申报的原创动画片,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100分钟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本县企业投资创作,经国家文化部或工信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网络游戏,每款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
7.加大文艺精品创作扶持力度。对体现时代精神,服务于开化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重点工作,能够展示开化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深刻变化、开化人民的精神风貌和开化地域特色文化的文艺创作与推广活动,视情予以扶持补助。
8.加大文艺精品奖励力度。对我县的单位或个人,获得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等国家级文艺奖项的,奖励5—20万元;获得文化部、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主办的文艺奖项作品的,奖励0.5—3万元;在中国文联各协会主办的展赛中有获奖或入展作品的,奖励0.1—1万元;获得浙江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作品的,奖励1—5万元;在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文联主办的文艺展赛中有获奖或入展作品的,奖励0.3—1万元;在国家级、省级文艺类专业刊物上发表或连载作品的,以及在上述刊物举办的征文活动中获奖的文艺作品的,奖励0.1—0.5万元;获得衢州市文艺精品“南孔奖”的文艺作品的,奖励0.2—0.5万元。以上获奖作品,如获不同层次的奖项按最高奖项予以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奖。
设立“钱江源奖”,对推动文旅融合影响较大、得到社会广泛好评的优秀文艺作品、对外宣传成果等的,给予0.2-1万元的奖励,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总数不超过10个。
获奖作品因知识产权或资金分配等引起纠纷的,由申请者自行解决,并承担法律责任。
9.扶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对经县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新成立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20人以上),正常经营满一年的,一次性给予补助1万元。规范性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每年演出40场次以上,并按照规定办理演出审批手续的,给予补助1-2万元。
10.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共文化。对依法新建的非国有博物馆、图书馆、音乐厅、美术馆、非遗展示馆等,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对外开放一年后,具有较好社会效益的,按2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对依法设立的上述场馆,全年免费开放300天以上的,每年按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最多不超过10年。
11.为进一步加大对非遗保护传承的扶持力度。对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提升进档的按差额补足)。
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产业开发。对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开化进行产业开发,按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开化面向游客开展表演活动,全年观众达到2000人次以上且表演场次达到30场次以上的,给予每个项目3万元补助。对“生产性保护”非遗产类项目参加各类对外宣传、展示、交流等重大活动给予扶持资助。
12.扶持重点旅游项目。对社会资本或引入投资基金开发建设景区、旅游饭店、休闲旅游度假产品等重点旅游项目,其开发投资项目或新追加的开发建设实际投资额在1000-3000万元部分、3000-5000万元部分、5000万元以上部分,分别按1.5%、2.5%、3.5%的比例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13.鼓励文旅企业做大做强。凡利用社会资本,且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项目,自正式运营之日起,企业产品增值和利润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前3年全额支持企业,后2年减半支持企业。
对事关开化文化旅游长远发展的特别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原则。
14.促进景区品牌创建。对社会资本投资的旅游景区,被评定为“3A”、“4A”、“5A”级旅游景区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提升进档的按差额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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