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更好地配合全面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提高财政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同时,考虑到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津补贴后的实际执行状况,现就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发放调整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发放工资的内容
(一)财政统一发放的工资内容
1.行政编制在职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特岗津贴(含警衔、法官、检察官津贴)。
2.行政编制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离退休费、通讯费、护理补贴;
3.事业编制在职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技术)工资、特岗津贴(教师、环卫比例工资)、教龄津贴。
4.事业编制离退休人员(不含教师)的基本离退休费、护理补贴。
5.离退休教师的基本离退休费、生活补贴、离休人员的护理补贴等所有工资,并代扣退休教师每月8元的大病统筹资金。
(二)单位自行发放的工资内容
1.行政编制在职人员的生活性补贴、工作性补贴、通讯费、公积金、公积金补贴(99年以后参加工作人员)。代扣公积金、公积金补贴、医保金、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应代扣项目。
2.行政编制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助,并代扣每月8元的大病统筹资金。
3.事业编制在职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生活补贴、岗位津贴、工龄补贴、农村任教津贴、班主任津贴)、农林浮动(含教育卫生农村基层浮动)工资、考核性绩效工资、公积金、公积金补贴(99年以后参加工作人员)。代扣公积金、公积金补贴、医保金、养老金、失业金、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应代扣项目。
4.事业编制离退休人员(不含教师)的生活补贴,并代扣每月8元的大病统筹资金。
二、执行时间及要求
1.工资发放方式调整自2012年9月1日开始执行。财政统发的工资表将于每月1日前反馈给各预算单位,请各预算单位根据财政统发工资表做好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工作,并要求在每月15日前将财政统发工资划入县财政局统发工资专户。
2.各预算单位于每月3日前做好自行发放的工资表(含代扣项目)。并报送县国库支付中心(会计核算中心)一份备查,如当月工资及代扣项目未变动无需报送。
3.各预算单位应代扣项目必须按月从单位自行发放的工资表中足额代扣,不得按季或按年汇总代扣、不得少扣。
4.县国库支付中心(会计核算中心)及各会计核算分中心应严格审核各单位每月工资发放情况,如发现未扣或少扣情况,一律将支付凭证退回单位,不得支付,以严肃财经纪律。
5.各预算单位对于新增、调动、退休、死亡人员的公积金及社会保险应及时与相关部门做好衔接手续,防止漏交、多交。
6.预算单位新增财政统一发放工资人员时,必须报县人力社保局和县财政局审批,同时,向县财政局预算执行局提供新增人员的身份证及银行账号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住房公积金发放事项
1.其他事业单位人员执行绩效工资新标准后,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单位应补交的住房公积金,由县财政下文追加给单位,再由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单位托收。
2.其他事业单位人员执行绩效工资新标准后,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个人应补交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代扣,再由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单位托收。
3.行政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持县人事劳动部门的工资审批表,到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单位凭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县财政局审核的住房公积金计算表,从次月起开始发放和代扣新增人员住房公积金和公积金补贴。
联系人:预算执行局 郑兴华 联系电话:6190236 综合科 应玉成 联系电话:6190290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九日
主题词:财政 供养 工资 管理 函
开化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2年8月28日印发
- 上一篇:开化县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申报表
- 下一篇:关于对下列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