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统计局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指根据事先公布的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计划,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对照随机抽查相关业务标准开展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的监管工作机制。
第二条 本省各级统计局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各级统计局应当确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协调机构,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日常监管、信息公开、情况汇报等工作。
第四条 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公平公正、随机抽取、协同推进”的原则,正确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第五条 全省统计局系统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由省统计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一确定公布,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实行动态调整。随机事项抽查的清单应当包括抽查依据、抽查项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均为一定幅度)、抽查方式和要求等。
第六条 全省统计局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使用统一的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互联网+监管)平台中的双随机抽查监管模块进行,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和抽查检查信息的共享应用。
第七条 各级统计局应根据各自监管权限,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抽查对象名录库要涵盖监管权限范围内所有被监管对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本辖区内满足业务要求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
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更新。
第八条 省统计局应当结合每一抽查事项的不同特点和要求,逐项制定统一的执法检查表式,并负责将检查表单内容与国家监管内容进行映射。
第九条 各级统计局应当加强执法检查人员的业务培训,重点掌握列入本部门抽查清单的每个事项的抽查内容、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省、市、县三级统计局应当分别制订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每年3月底前,形成本部门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各级统计局应当根据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和监管领域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各自“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比例、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干扰正常的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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