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开化古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行政审批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是指由开化古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本局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
第四条 本局依法赋予的行政审批职能,全部由本局行政审批服务科履行。未经授权,本局其他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不得实施行政审批。
第五条 行政审批应遵循依法受理、审查和决定三大基本程序,按照为民、便民要求,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做到合法、公开、公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本局行政审批服务科代表本局履行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审批职能,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资料公开、审批程序制定等审批相关工作。本局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代理,本局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程序和办理时限。
第七条 本局相关职能科室负责有关行政审批的监督,制定并监督实施有总量、结构和布局以及其他政策要求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规划,并配合行政审批服务科做好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核查、论证、认定、验收,根据行政审批服务科的建议,对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提出意见。
第八条 本局办公室负责行政审批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的审核,负责行政审批的监督(包括承诺时限监督)、听证、举报投诉的查处反馈和需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行政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核,负责审批各环节的绩效量化考核,做好行政审批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
第九条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有关增加、归并、变更、废除的行政审批事项,由有关职能科室依法提出,经局办公室初审并报局分管领导审核,按程序批准后,由行政审批服务科执行。
第三章 受理
第十条 受理窗口接到申请材料后,首先进行法定形式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
主要审查如下内容:是否属于本局的审批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法定形式审查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申请事项,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对依法不属于本局行政审批职权的申请事项,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本局章的不予受理凭证,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
(三)对依法属于本局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提醒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局公章的补正申请材料告知书;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依法受理,并出具加盖本局公章的受理单(包括受理事项名称、申请材料件数、受理日期、审批流程、承诺时间、联系方式等)。受理后,窗口应及时将申请的有关信息录入县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管理系统。
第四章 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