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衢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积金贷款管理是指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委托由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以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向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管理。
上述所指的自住住房,是指借款人及其配偶用于自住的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公积金贷款管理。
第四条 中心与受托银行应签订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协议,明确双方职责。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五条 连续足额6个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提取公积金后,再缴存满12个月的, 或按提取额又及时补缴进来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县行政区域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的,须签订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并支付占购住房总额30%以上的首期付款;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的,须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四)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如需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可根据资金使用量确定再次贷款时间;
(五)借款人须以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总价值设定全额抵押;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贷款的时限:
(一)购买商品房的,借款人应在订立购房合同并支付首期付款后的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二)购买二手房的,借款人应在办妥房屋交易过户手续,交纳房屋契税(以《房屋契税证》所载明的立契时间为准)后的6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三)建造住房的,借款人应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在建造房屋竣工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后的6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四)翻建或大修住房的,借款人应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在完成房屋翻建或大修工程后的6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第三章 贷款额度和期限
第七条 每笔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限额标准:
(一)不高于购建房款总额的相应比例。其中: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其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住房总额的70%;二手房以房产交易契证或房产评估报告所载明的价值为准,2003年后(含2003年)竣工的二手房贷款额按房产交易契证或房产评估报告所载明的价值60%计算, 2003年前竣工的二手房贷款额按房产交易契证或房产评估报告所载明的价值50%计算。
(二)可贷款额度按以下公式计算:可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其配偶贷款时月缴存公积金额×12(个月)×20(年);
(三)月还款额不超过借款人家庭月平均收入的50%;
(四)贷款额度:借款人及配偶双方均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仅借款人或配偶一人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
第八条 贷款期限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其中:贷款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一般不超过10年;贷款额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的,一般不超过15年;
(二)借款人最终还贷期限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购买二手房的,其住房竣工至贷款申请时的年限(即“房龄”)与申请贷款年限之和不得超过40年。
第四章 贷款利率
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住房公积金利率调整时,合同期限在1年(含1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的,从调整利率的下一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第五章 贷款申请
第十条 借款人到中心提出贷款申请,领取并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婚姻证明、户籍证明;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收入证明;
(三)购买商品房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已支付占购房总额30%以上的首期付款发票及银行交款单;
(四)购买二手房的,须提供购房合同(契约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契税证》、房产评估报告和契税票据;
(五)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的,须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六)如抵押物是第三人所有的,须提供第三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婚姻证明、户籍证明;
(七)中心、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贷款办理
第十一条 中心按下列程序受理贷款:
(一)对借款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进行审核;
(二)对借款人信用记录进行查询;
(三)与借款人就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进行面谈,形成面谈记录;
(四)初步确定贷款额度、期限、还贷方式及月还贷金额;
(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贷款事项,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或建议调整贷款申请的决定,并通知借款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二条 签订贷款合同
(一)借款人、中心、受托银行三方(如属期房贷款的,需增加售房单位一方,共四方)共同签订《开化县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合同》(含借款房屋抵押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
(二)房屋共有权人作为共同债务人须在《贷款合同》上签字,承担其共有产权的抵押责任。
第十三条 签订《贷款合同》后,借款采取以下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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