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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化县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见PDF文档)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化县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科学规划与管理,提升信息化统筹力度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水平,不断推进数字化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54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投资数字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20〕8号)和《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建议》(开政办发〔2019〕54号)等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项目是指用财政资金(含专项资金)建设的所有信息化项目(含新建、续建、升级)和维护项目,包括:

1.以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政府运行等政府数字化转型和智慧城市“一网统管”为方向的数字化应用项目;

2.以计算机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

3.以计算机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储存及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系统;

4.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各类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续建或升级;

5.信息安全建设、咨询评估、信息化项目维护、信息化服务外包项目。

第二章    项目建设基本要求

第三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依照省市县政府数字化转型顶层设计理念,最大程度实现数据共同建设与互联互通,原则上优先发展跨系统、跨部门业务协同的项目。除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市、县有明确要求外,以下情况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1.新建或扩建机房、高能耗数据中心等。

2.未开展与电子政务网络整合工作的专网租赁项目,不能纳入电子政务外网统一监管的终端安全防护项目、视频会议系统。

3.不予部署、迁移到衢州市政务云的新建、升级改造项目;

4.新建的数字证书系统(CA认证)、大屏演示指挥系统、电子印章系统、移动即时通讯系统、政府网站支撑平台、独立封装的移动客户端(APP)等项目。

5.不符合数据共享要求的信息化项目。

6.属于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的。

7.经检查列入“僵尸系统”的单位,原则上2年内不得申报信息化项目。

第四条 申报单位在提交的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中,须详细描述项目的建设必要性、目标、需求、技术架构以及安全措施,制定可评估的、可量化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目标,对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具体化,明确资金筹措方案。方案中软件投资估算参考工信部《软件研发成本度量规范》标准折算,硬件投资估算按衢州市云计算中心平台资源服务的计算、存储、网络安全等分类测算,如方案设计新增物理硬件的应提供充分依据。

第五条 信息化项目要符合浙江省政府数字化转型整体要求,加强跨部门数据共享,防止“信息孤岛”。新建项目必须要在提交预审的方案中增加与相关业务系统标准化对接设计、市云计算中心平台基础设施利用等说明,项目收集、产生的数据必须向县大数据中心归集,要有完整的数据归集计划,包括归集范围、归集方式、归集频率和完整的数据接口开发计划等内容。

第三章   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项目申报。申报单位应于每年9月底前将《开化县信息化项目建设(运维)申报表》(附件1)、信息化项目建设/运维方案编制指南(附件6、附件7)通过主管部门报县大数据中心。跨部门的项目建设方案,由牵头单位负责申报。申报单位须对项目投资的真实性、资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负责(涉密的信息化项目应按照保密有关规定执行)。建设类项目应包含3年运维服务,运维类项目不得包含批量更新采购内容。未按期提交的或未按规定完善方案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不予以安排预算资金。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在当年度实施的信息化项目,须经县政府同意后,方可追加列入当年度计划。

第七条  项目初审。由县大数据中心对项目按投资预算、资源整合、部门协同、数据共享、安全等级、效能比对等方面进行初审。对于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申报单位须在规定期限内补全或者修正。

第八条 项目联审。项目初审通过后,由县大数据中心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根据项目性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联合评审并出具项目评审意见。申报单位在收到评审意见后,需根据反馈意见,对项目的建设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将修改后的方案报县大数据中心复核、备案。

第九条 决策咨询。根据政府数字化转型整体工作要求和联合评审意见,由分管副县长召集大数据中心、发改局、财政局等单位对项目方案进行综合评定,形成信息化项目决策咨询意见,县大数据中心根据信息化项目决策咨询意见拟定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报县政府审定。

第十条 项目审批。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经县政府审定通过后由县财政安排项目资金。各单位根据县政府审定意见及时调整部门预算,并将审批通过的项目向县发改局申报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所有新建的信息化项目均应当在浙江省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批或者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项目审批完成后启动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等制度。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详细实施方案确认书办理有关政府采购手续和开展施工,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

为规范建设行为,保证工程质量,资金预算2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实行信息化项目工程监理制,监理费用应在申报时列入信息化项目总投资中。建设单位应按程序确定符合资格的信息化监理单位,负责完成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监理工作。如需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软件功能(性能)测试等第三方软件评测的,评测费用统一纳入项目投资。

对当年确需建设、又未及时列入年度联审项目清单的,须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变更。因后期内容调整,建设单位需报送一份《信息化项目建设调整申报表》(附件2)交县大数据中心进行备案再审。其中,变更涉及项目资金比例超过总额的15%或变更总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须经县大数据中心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进行审核,必要时邀请专家进行重新联合审查,并出具相关审核意见;未达变更比例或资金限额的,在项目内容变动不大且符合本初审办法要求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再对项目变动内容进行联合审查。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信息化项目全部建成后需向县大数据中心提交数据字典,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初验。试运行3个月后,总体运行情况稳定、正常,完成与开化数据专区的对接,项目试运行阶段收集、产生的数据必须归集到县数据专区后,建设单位应向县发改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县发改局委托县大数据中心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应当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依据。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审查项目资料完备性、规范性情况;审查项目履行合同和招标投标文件情况;审查系统各项功能、性能、安全性以及各项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审查系统数据资源共享落实情况;系统建成后3个月的试运行、数据归集、接口开发、相关使用等情况;审查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通过验收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验收报告拨付验收后的工程款项并及时做好项目全周期档案归档等工作。未通过验收的信息化项目不得投入使用,需及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四条 绩效评估。在项目终验完成正式运行1年后,县大数据中心联合发改局根据信息化项目实施运行情况,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第三方专业机构,随机抽取重点信息化项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考核、改进信息化项目建设和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的立项依据之一。评估前建设单位需组织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县大数据中心。

第四章   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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