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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杨林镇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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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

现将《杨林镇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下发给大家,请各村认真遵照执行。

杨林镇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日

杨林镇综合督考办            2020年7月2日印发

杨林镇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三资”按照合作制原则实行民主管理,经营收益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农村集体“三资”不受侵犯、维护农村集体“三资”正常运行的权利和义务。农村集体“三资” 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平调、破坏。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村党组织要领导、支持和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职能。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承担农村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承担内部监督工作,对村集体经济 组织全体成员负责。

第四条  杨林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成立专门机构承担日常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具体工作;农村会计代理中心承担村级财务“双代理”工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责任主体,配备农村集体资产专管员(报账员),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台账, 如实登记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做到资产明晰、账实相符。对报废的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销。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资产租赁管理台账,对实行承包和租赁经营的资产,如实登记承包(承租)方的名称或者姓名以及承包、租赁的期限、收益和结算等情况。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工程建设管理台账,如实登记工程项目公开招投标、合同、变更、审价、竣工验收、资金结算等情况。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 也可以采取发包、租赁、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单位和个 人经营或者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 订书面合同,合理确定合同期限、标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的程序依照《开化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杨林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租赁最低限价,每三年调整一次。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农村集体资产租赁合同期限应符合法律规定,土地、山林承包(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本轮承包期限的剩余年限;除土地、山林承包(租赁)合同外其他合同一般不超过五年;对面积较大、一次性装修投入较多、承租方短期内难以收回成本的,可以延长,但一般最长不得超过十年;特殊情况确需订立长期合同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以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

或需要调整权属、转让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下列重大事项, 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和非生产性支出方案;

(二)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经营目标及重大经营事项的确定和变更:

(三)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较大数额的举债;

(四)出借集体资金;

(五)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

(六)留用地和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使用;

(七)宅基地的分配;

(八)依法进行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九)涉及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所列事项的表决过程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构全程监督。其中,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事项在提请表决前,还应当由董事会说明可能造成的风险。

重大事项交付表决前,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十五日。重大事项表决应当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字。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年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听取、审查董事会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工作报告和监事会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监督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农村集体资产年度经营管理和制度建设等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捐款捐助或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和会计制度。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分设现金与银行存款日记账。日记账均应按实际收付款项的日期顺序登记。

第十四条 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编制村 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决算,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 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报镇备案后方可实施。财务预决算内容包含综 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综合预决算应包含办公费、干部报 酬、误工标准、村民福利等方面内容,重要项目和工程实施 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预算执行过程中遇到较大变化的,应当提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对原预算进行调整,并按程序做好会议记录、公布、报送和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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