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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淮镇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开化县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落实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朗读

各村民委员会、社区:

为贯切落实2021年度森林防灭火工作,现将《开化县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落实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执行。


附件:开化县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落实暂行办法

 

                                                           池淮镇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化县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落实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构建科学高效的森林防灭火防控体系,切实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推进钱江源国家公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衢州市森林消防工作暂行管理办法》(衢政发〔2016〕 58号)《关于全面强化森林消防长效管理的意见》(县委办〔2016〕14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行政村主职干部。

第三条  森林防灭火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和县林场(以下简称各森林防灭火单位)对本辖区森林防灭火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主管森林防灭火工作的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森林防灭火责任追究是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纪委监委、应急管理部门、林业部门、公安部门对在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及森林防灭火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纪追究森林火灾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作出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建议的行为。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与各森林防灭火单位定期签订年度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书,明确年度目标任务。

第六条  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落实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二)应负责任与责任落实相适应;

(三)实事求是、分清责任;

(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二章  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制落实标准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和负责日常工作的森林防灭火办公室(以下简称森防办)。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县指挥部指挥。森防办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办公地点设在应急管理局。

各森林防灭火单位应当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所,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  县指挥部要加强对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领导,明确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并加强督促检查。

第九条  各森林防灭火单位应当将生物防火林带、隔离带、乡村公墓清理、消防蓄水桶等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林业和生态建设总体规划;应当将森林防灭火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

第十条  各森林防灭火单位应当建立专业或半专业森林防灭火队伍,人员组成30人以上。各行政村要建立应急森林防灭火队,人员组成20人以上,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设立日常巡查护林员,明确护林员的森林防灭火责任区域和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各森林防灭火单位主要工作人员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负责贯彻上级森林防灭火工作指示精神,落实森林防灭火工作经费,与下级责任单位签订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书,制定森林防灭火工作考核办法,督查本辖区的森林防灭火工作落实情况。发生火灾时,及时调度森林防灭火队伍实施扑救,保障扑救安全。

(二)分管负责人具体部署和安排森林防灭火工作,重点时期要专项布置,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森林防灭火工作督查及隐患排查清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森林火灾信息。

(三)联系片长、联系村领导负责做好联系片区、网格范围森林防灭火工作政策、法规宣传和督查,督促驻村干部、村干部、护林员、网格员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

(四)驻村干部、网格指导员负责督促所联系村的网格员、护林员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政策和法规的宣传、督查,督促所驻村、户落实森林防灭火工作制度和措施。

(五)各乡镇(办事处)农业农村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和业务负责人协助分管负责人做好本单位森林防灭火工作的业务培训、宣传教育和督促检查,做好业务工作台帐,发生森林火灾时当好参谋。

(六)行政村主职干部按照上级的森林防灭火工作部署,全面落实森林防灭火工作制度和措施。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责任

第十二条  各森林防灭火单位按照《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完成年度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书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三条  与建设工程相配套的森林防灭火设施,应当与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四条  各森林防灭火单位要以预防为主,切实抓好宣传、巡查、火源管控等,严防死守,严格野外用火审批制度。遇高火险天气和火灾高发时段以及在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规定的禁火期内,要安排足够力量守好村口、路口、坞口等,禁止一切火种进入林区。

第十五条  各森林防灭火单位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协调、指导与督促,对存在的森林火灾隐患,要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检查森林防灭火有关法律法规和防灭火措施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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