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镇各办公室、各村党支部、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解决基层依法治理“最后一公里”问题,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乡镇在法治建设领域展示“重要窗口”形象,经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现将《杨林镇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杨林镇法制机构、人员
2.杨林镇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
3.杨林镇集体讨论议题审议征询表
(此页无正文)
中共开化县杨林镇委员会
开化县杨林镇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5日
杨林镇综合督考办 2020年9月15日印发 |
附件1
杨林镇党委政府镇法制机构及人员
一、法制审查机构
杨林司法所
二、法制机构分管领导
陈雷(政法委员)
三、法制审查人员
程凌霄(综合督考办)、邓仕超(司法所)
附件2
杨林镇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提交镇党委政府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源头防范决策风险,促进依法、民主、科学决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镇党委政府决策事项,是指拟提交镇党委会议或镇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审议决策的事项,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一)镇党委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镇域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二)镇政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加强管理服务,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或处理的事务,作出的事关镇域范围内经济和社会发展、民生保障、环境保护,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重大行政决策;
(三)镇政府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或者经济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政府合同;
(四)镇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五)经镇政府领导批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涉法事项。
第三条 司法所是镇党委政府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的主办部门,负责具体合法性审查工作。
负责起草镇党委政府决策事项的相关办公室是保证镇党委政府决策事项合法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相关办公室在起草镇党委政府决策事项时,应当注意收集决策草案形成和完善过程中的各项资料。
(一)决策草案提请合法性审查时,一般应当提交以下基础材料:
1.送审稿和说明材料;
2.制定依据或参考依据。
(二)提交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除基础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征求意见情况有关材料;
2.涉及公平竞争等内容的,同时报送公平竞争审查、性别平等咨询论证情况等材料;
3.政策解读材料。
(三)提交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除基础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同时报送向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征求意见的情况;
2.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3.可能对生态环境、社会稳定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四)提交政府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除基础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情况资料;
2.合同谈判情况;
3.合同涉及的评估、招投标文件资料;
4.价款和酬金计算依据、预算资料;
5.投资、合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6.其他有关材料。
(五)提交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除基础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和调查终结报告;
2.主要证据材料,如行政执法文书、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听证报告、专家论证(咨询)报告等;
3.案件合法性初审意见;
4.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条 司法所应当对决策事项的制定主体、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决策内容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合法性审查基础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