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开化县审计局2019年度全员“积分制”绩效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化县审计局
2019年9月30日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干部的积极性,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完成,结合市审计局和县级部门综合考核办法要求,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组织领导:设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室负责人为成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第三条 考核对象:局机关全体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劳务派遣和聘用人员参照执行。
第四条考核办法:将工作人员分为综合(秘书科、办公室、法规和审理科)和业务(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中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两类人员进行区别考核,考核采用积分制,由基本分和附加分两部分组成。总得分=基本分(50分)+附加分(最高分得100分,其余按比例配分)。
局领导班子成员参照所分管科室得分情况及平时工作情况,由局党组酌情打分。
第五条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组织推荐、评优评先、技术职称聘用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考核对象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直接列为不称职:单位人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或“四严禁”审计工作要求、“八不准”审计工作纪律,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被追究审计执法过错责任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七条参与考核人员年终岗位责任制考核奖的1/3用于全员“积分制”绩效考核。考核分由基本分、附加分、领导综合评分三部分组成。总得分=(基本分+附加分)×85÷150+领导综合评分×15%,其中基本分满分50分,附加分满分100分,领导综合评分满分100分。
第八条本办法未明事项,由局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开化县审计局全员“积分制”绩效考核评分细则
附件
开化县审计局全员“积分制”绩效考核评分细则
表一 基本分(50分) | ||||||||
序号 | 考核 项目 | 考核依据及办法 | 基 本 分 | 自 评 分 | ||||
一 | 机关 建设 | 1.上班迟到、早退的,每次扣1分。 2.无故不履行请假手续,缺席会议、活动的,每次扣1分。 3.违反局规章制度相关规定的,每项扣1分。 4.因工作不力,被省厅、市局、县委县政府点名通报的,直接责任人每次分别扣2分。 5.年度发生党风廉政、机关效能、意识形态、平安建设、信访工作、安全生产、网络安全、保密工作等方面被省、市、县督查通报,每次扣5分。 | 15 | |||||
二 | 硬性 任务 | 1.县级及市级以上业务部门至少采用4篇,少一篇扣1分。 2.45周岁以下人员,参加省厅计算机中级培训考试未通过的扣2分。 3.45周岁以下人员,未申报审计科研课题的,扣3分;已申报未撰写的,扣2分;已撰写未结题的,扣1分。 4.无故未按规定时间进点实施项目、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的,每项主审扣1分。 5.严格执行“1+5”成果产出模式要求,信息、专报、领导批示、案件线索、制度出台每个项目至少完成3项,每少一项,主审扣1分,组员扣0.5分。 6.计划确定为审计结果公告,没有完成公告的,每项主审扣1分。 7.项目未实现挂销号的,主审扣1分。 8.审计项目结束后,15日内未及时催收《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监督表》的,主审扣1分。 9.上年度审计项目终结后,在本年度6月底前未完成项目档案移交的,主审扣1分。 | 20 | |||||
三 | 日常 工作 | 1.未按时完成上级审计机关批办工作(如:上级交办任务,督查督办件等)的,具体责任人每次扣1分。 2.未按上级审计机关有关要求完成指定培训任务、信访等工作的,具体责任人每次扣1分。 3.未按照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及时上报统计报表、总结材料的。具体责任人每次扣1分。 4.“两统筹”推进、提案议案答复、信访维稳等重要工作,相关任务未完成的,具体责任人每次扣1分。 5.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具体责任人扣2分。 6.审计决定被复议机关改变,或被提起诉讼而败诉的,具体责任人扣3分。 7.审计工作中以监督者自居,口大气粗,语言粗俗,造成不良影响的,当事人每次扣1分。 8.持有出国(境)证件不按规定上交统一管理的,当事人扣1分。 9.个人重大事项未报告或未如实报告,当事人扣2分。 10.在省、市、县各类考核中工作不力造成减分的,当事人扣3分。 11.对党组决定拒绝执行,工作消极懈怠的,当事人扣3分。 | 15 | |||||
说明: 1.以上三项工作,扣分分值以各项基本分扣完为止。为简化考核申报材料,各考核对象无需提供相关材料,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予以认定。 | ||||||||
表二 附加分(100分) | ||||||||
序号 | 考核项目 | 考核依据及办法 | 自 评 分 | |||||
一 | 优秀审计项目和优秀报告 | 1.审计项目: (1)获审计署评优秀、表彰的,主审加80分(直接列为优秀),组员加48分。 (2)获省厅优秀的,主审加40分(直接列为优秀),组员加24分。 (3)获省厅表彰的,主审加30分,组员加18分。 (4)获市局优秀的,主审加20分,组员加12分。 2.加分依据以表彰文件为准,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 ||||||
二 | 案件线索移送 | 1.移送案件线索给司法或纪检监察机关的,主审加4分,组员加2分。 2.移送案件线索给主管部门的,主审加2分,组员加1分。 | ||||||
三 | 大要案查处 | 各审计组移送的大要案线索在考核年度被查处追究责任的,给予加分。 1.加分依据: (1)被追究责任事项必须要有相应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作为依据。如审计报告、审计专报等被领导批示后转相关职能部门查处的,也可加分,但应提供相关批示材料。 (2)责任追究的认定依据为司法机关的判决书,纪检监察机关、监察委员会、任免机关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材料。 (3)查处结果中同一人既有党纪政纪处分,又有刑事处分的,只按处分结果中的最高分计算。 (4)人员级别认定依据为任免机关的证明材料,无证明材料的一律按“其他人员”加分。 (5)协助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问题线索成效,按所得分值的30%计算。 2.加分标准: (1)追究科级人员。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每人加10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每人加5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每人加3分;诫勉谈话的,每人加1分。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每人加15分;判处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每人加10分。 (2)追究股级及以下人员(村两委主职干部视同股级)。 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每人加5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每人加2.5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每人加1.5分;诫勉谈话的,每人加1分。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每人加7.5分;判处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每人加5分。 3.加分比例分配:主审70%,组员30%。 | ||||||
四 | 专报撰写 | 撰写审计专报的,撰写者每篇加5分。 | ||||||
五 | 政策法规的废改立 | 审计组提出有价值的审计建议,推动政策或法规废改立,给予加分。 1.加分依据: (1)政策或法规“废改立”的时间必须在考核年度内。 (2)相关审计报告、审计专报、审计信息中表述的问题事实或提出的审计建议中明确提及需要“废改立”的内容,提供相关审计报告、审计专报、审计信息等证明材料,并标识相关性。 (3)制度范围仅限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中规范性文件需提供统一登记编码和文号。 2.加分标准: (1)推动省级层面的政策“废改立”, 主审加30分,组员加12分。 (2)推动市级层面的政策“废改立”, 主审加20分,组员加8分。 (3)推动县级层面或行业系统的政策“废改立”,主审加10分,组员加4分。 (4)推动被审计单位的政策“废改立”,主审加5分,组员加2分。 (5)有关单位按上级要求统一修改完善的不加分。 | ||||||
六 | 体制机制创新优化 | 各审计组揭示阻碍深化改革的体制机制问题,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审计建议,推动审计事项有关的体制机制创新优化的,给予加分。 1.加分依据: (1)体制机制创新优化的时间必须在考核年度内。 (2)相关审计报告、审计专报、审计信息中表述的问题事实或提出的审计建议中明确提及体制机制优化的相关内容,提供相关审计报告、审计专报、审计信息等证明材料,并标识相关性。 (3)提供创新体制机制优化的证明材料。 (4)省级层面体制机制创新优化必须提供全国首创的证明材料;市级层面体制机制创新优化必须提供全省首创的证明材料。 2.加分标准: (1)推动省级层面体制机制创新优化,主审加30分,组员加12分。 (2)推动市层面体制机制创新优化,主审加20分,组员加8分。 (3)推动县级层面体制或机制创新优化,主审加10分,组员加4分。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衢州市 > 开化县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kaihuaxian/20210625/333308.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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