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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化县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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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机关各部门、各建筑业企业:

为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施工企业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县建筑业高质量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开化县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16日


开化县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县建筑业健康发展,为全面提高建筑业企业自律意识、诚信意识和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完善市场管理体系,维护我县建筑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以及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规划纲要(2014—2020)》等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业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在开化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类工程的施工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运用定量的分析方法,对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管理和社会责任等进行综合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信用等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  成立开化县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住建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法规与行政审批科、建管中心、质监站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县住建局建管中心,负责组织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评审工作,建筑业协会配合建管中心做好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相关工作。县纪委县监委驻住建局纪检监察组负责对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

第二章 评价指标和信用等级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根据以下指标进行等级评定: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资质等级、办公条件和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等三项指标;

(二)企业管理,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市场行为等三项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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