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单位财务管理,规范支出报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中心、县财政局等部门的相关财务管理要求,结合分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公积金中心开化分中心各科室。
第三条 各科室应根据县财政批准的预算项目和预算指标,统筹安排资金使用计划,严格控制各项支出。
第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开化分中心各项日常办公、事务管理和相关公务活动中所发生的经费支出,实行分管领导“一支笔”审批。
第五条 日常费用主要包括差旅费、办公费、公务接待费等行政费用。
第二章 公务接待费报销
第六条总额控制:对公务接待费实行总额控制,对超额度支出,不予支付。
第七条对象控制:开化分中心严格接待审批控制,严禁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严禁同城接待用餐,相互吃请。
第八条次数控制:确因工作需要,每批接待对象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和工作餐标准。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10人以上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标准控制:严禁超规格接待,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以及各类烟酒;严禁使用私人和企业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具体标准按省、市、县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报销要求:公务接待费报销实行一次一结算,“五单”(公务接待审批单、派出单位公函、发票、费用清单、公务接待清单)合一。
第十一条 支付方式和结算要求:公务接待严格按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刷卡消费,不得签单、赊账,并应在公务活动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向财务科室提交上述报销票据进行结报。
第十二条其他规定:严禁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到营业性场所、健身娱乐场所活动,严禁安排文艺演出,严禁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等。除工作需要外,不安排到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第三章 国内差旅费报销
第十三条 国内差旅费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含县辖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四条 报销时限: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提供审批单,以及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各消费点的原始票据。
第十五条 报销规定:
1、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超支部分不予报销,费用自理。
2、主要领导出省出差,需经开化分中心主要领导审批,填写专用的差旅费报销单;组织工作人员出省学习考察,需经市中心领导审批。
3、参加会议和培训,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会议、培训期间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4、报销标准按浙江省差旅费报销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会议费报销
第十六条 会议费由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组成。
第十七条 会议费额度:按开化县会议费报销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额度计算规定:
1、住宿费额度:按照实际住宿人员计算额度。当地参会人员不安排住宿,一天以内的会议一般不安排住宿。
2、伙食费额度:半天以内的会议,一般不安排就餐,确需发生的,额度减半。实际安排不允许突破额度,节约可调出。当地参会人员一般不安排就餐。
3、工作人员数量原则上控制在总人数的15%以内。
第十九条 报销管理:会议费报销应填写规范的报销单,并附会议审批单、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第二十条 其他规定:对未经批准和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五章 培训费报销
第二十一条 培训费组成: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等。
第二十二条 报销额度:按开化县培训费报销管理规定执行。其中:属于培训举办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发放讲课费、县直单位工作人员给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授课不得发放讲课费。
第二十三条 额度计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