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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财政局 、开化县农业农村局、开化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开化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

现将《开化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化县财政局  开化县农业农村局

开化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9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化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结合扶贫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中央、省、市、县等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以改善农村农村低收入农户(含国有贫困农、林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发展生产,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提高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共享全面小康为目的,支持县扶贫开发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注重绩效、公开透明、集中财力办大事、强化精准扶贫的原则。

第四条  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度。

(一)乡镇(办事处)、村负责具体项目申报、制定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明确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受益或带动低收入农户情况、加快预算执行,对项目及所提供的有关原始资料和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二)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县民宗局等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政策制定、发展规划编制、编制预算绩效目标、绩效审核、提出资金分配、扶贫项目公开、下达项目计划、监督项目实施、配合预算执行等,对安排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三)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绩效审核、监督预算执行;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做好资金项目计划、资金文件下达、资金分配结果公开等工作,对安排项目的合规性负责。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管理类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参照《开化县扶贫产业增收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开农〔2019〕189号)有关要求执行。举证类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对小额信贷贴息、雨露助学计划、异地搬迁到户补助等,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及相关政策,下达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申报主体提供举证材料经所属乡镇(办事处)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财政局会同扶贫主管部门下达资金文件。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扶持方向:

(一)围绕促进扶贫对象发展一二三产业,增加收入。支持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发展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来料加工、民族手工业、农家乐等。支持光伏发电等促进低收入农户普遍增收的重点项目,对扶贫小额信贷实行贴息,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支持建立规范性扶贫资金互助会及其联合会。

(二)围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支持低收入农户异地搬迁,根据“雨露计划”要求,支持低收入农户子女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

(三)改善重点帮扶村的发展条件。支持发展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和各类生产服务型平台建设、修建小型农业基础设施、小型农村引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组道路以及其他小型公益设施建设等。

(四)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等必要的扶贫管理费支出。

(五)其他中央或经省批准的扶贫支出。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促进扶贫对象增收和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等方面支出。改善重点帮扶村基础设施方面支出,原则上不高于除异地搬迁和光伏小康工程补助资金外其他扶贫发展资金(不含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林)场支出方向)总额的30%。

第七条  专项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以及贫困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八条  扶贫项目实行单独核算,不得与其他项目混淆记账。

第九条  原则上单个扶贫项目补助不低于10万元。

基础设施类项目(含产业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按最终审定价进行补助。按照计划文件完成建设内容的,审定价超过项目计划补助金额的,按计划补助金额补助,审定价低于项目计划补助金额的,按审定价补助。

其他产业发展类项目参照具体产业扶持政策补助。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条  管理类的,县财政局根据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计划文件,将资金根据计划文件中补助金额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所在的乡镇(办事处),各乡镇(办事处)根据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按程序拨付。举证类的,县财政局根据资金文件拨付至有关申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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