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促进我县产业转型升级和新旧动能转换,根据《关于加快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开政办发〔2021〕16 号,以下称《若干政策》)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一、政策口径
(一)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及所属行业:主要包括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子信息机电制造业、专用电子设备制造业,具体由数字经济政策兑现联审工作组负责解释确认。
(二)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指企业当年(指企业会计年度)向税务部门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县地方留成部分。
(三)个人当年地方综合贡献:指企业当年(指企业会计年度)向税务部门实际缴纳工资薪金部分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县地方留成部分。
(四)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多个政策条款的,按“就高不重复、累进补差”原则,由申报主体自行选择享受本政策或其它政策,同一项目不得拆分后同时享受不同政策条款。
(五)政策执行时间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新引进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智能制造服务平台企业以注册登记时间为准。所涉及的“每年度”、“每年”均指会计年度。
2.规模以上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企业技改项目、实施智能化改造、农业数字化应用、服务业数字化应用等项目以各职能部门项目完成备案时间为准,且要求项目在备案建设期限内完成建设。
3.首次达到“小升规”、“新上规”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奖励,以企业首次正式入库时间为准。
4.对规模以上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连续两年县地方综合贡献正增长的,时间最早自2020年度(2019年度需要有整个会计年度数据)起计算连续两年。如:某企业2020年度比2019年度县地方综合贡献正增长的,2021年度又比2020年度县地方综合贡献正增长的,可以享受本条款政策,以此类推。
5.工业机器人的购置期、工业企业与云服务商(或其运营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时间,需在2021年1月1日之后。
6.工业互联网类荣誉奖励以荣誉文件时间为准,需在2021年1月1日以后获得;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二级节点建设项目以项目完成备案时间为准,且要求项目在备案建设期限内完成建设。
二、条款注解
《若干政策》已明确的,按《若干政策》执行;《若干政策》未明确的,或表述未细化的,按以下口径执行。其中:
(一)加大企业有效投资(《若干政策》第2条):技改项目需在2021年1月1日后备案或核准。“新设备投资额”认定标准参照现行工业扶持政策中执行的认定标准(不含二手设备)。同一项目同时符合第2条、第5条政策条款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由企业自行选择任一条款享受。
本条款资金补助采取分期兑现方式,具体规定如下:
1.分期兑现比例。享受10%补助的项目,采用5%+5%二次兑现方式;享受15%补助的项目,采用12%+3%二次兑现方式;享受20%补助的项目,采用12%+5%+3%三次兑现方式。
2.兑现时间及条件。首次兑现时间为项目履约验收合格后。项目完成当年度或次年度企业增加值增速达到15%的,可进行第二次兑现,若次年度增加值增速未达到15%的,不再享受第二次和第三次兑现政策。享受二次补助政策的次年度企业增加值增速持续达到15%的,可进行第三次兑现,若该年度增加值增速未达到15%的,不再享受第三次兑现政策。年度增加值以收入法计算,具体计算依据以国家下达的最新测算方法为准。
(二)支持核心企业状大(《若干政策》第3条):本条款中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企业新产品产值率,指企业新产品产值在总产值的占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