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全面发挥派驻机构职能作用,切实承担起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根据党章有关规定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省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 〔 2015 〕 69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县纪委派驻机构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不断推进派驻机构管理科学化、业务规范化、队伍专业化,全面提升派驻机构履职能力,为大力推进我县国家公园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纪律保证。
二、总体目标
进一步完善派驻机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在全面落实县纪委向县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的基础上,明确派驻机构职责权限,理顺派驻机构工作关系,完善派驻机构工作制度,严格派驻机构监督考核,强化派驻机构干部管理,进一步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增强派驻机构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推动驻在单位和归口监督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具体内容
(一)明确职责权限
县纪委派驻机构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和监督权限。
1.工作职责
依据党章规定,围绕监督执纪问责,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能,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监督重点对象是驻在单位和归口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其他县管干部、中层正职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职责是:
(1)督促驻在单位和归口监督单位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履行对驻在单位和归口监督单位的监督责任。检查驻在单位和归口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管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决策、选拔任用干部、依法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情况;检查驻在单位和归口监督单位作风建设情况,整治干部“三不行为”(不负责、不担当、不作为),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县纪委报告。
(2)受理对驻在单位和归口监督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单位和归口监督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申诉。经县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单位和归口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和县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调查驻在单位和归口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和县管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负责对驻在单位和归口监督单位一般干部的信访件调查及违犯党纪案件的核查。
(3)对驻在单位和归口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问责建议。
(4)负责本派驻机构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
(5)承办县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监督权限
(1)派驻机构派员参加或者列席驻在单位和归口监督单位党委(党组)会议、民主生活会、行政领导班子会议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其他会议。派驻机构应事先了解掌握驻在单位和归口监督单位动议和酝酿“三重一大”等事项情况。
(2)派驻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查阅或者复制驻在单位和归口监督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
(3)派驻机构应当了解掌握并集中管理驻在单位和归口监督单位县管干部、中层正职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廉政情况信息。派驻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对驻在单位和归口监督单位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4)派驻机构应当就驻在单位和归口监督单位后备干部考察人选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派驻机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驻在单位和归口监督单位管理的中层干部拟提拔人选提出审核意见。
(5)派驻机构负责人可以约谈驻在单位和归口监督单位管理的干部。经县纪委批准,对发现驻在单位和归口监督单位县管领导干部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进行廉政谈话和约谈。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和归口监督单位管理的新提拔或调整的中层干部应当进行任前廉政谈话。需要函询、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6)派驻机构调查驻在单位和归口监督单位管理的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立案前应当征求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经县纪委批准,也可以立案后予以通报。未经县纪委同意,派驻机构不得向驻在单位和归口监督单位通报有关领导班子、县管干部问题线索处置和纪律审查工作情况。
(7)派驻机构可以针对驻在单位和归口监督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向其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驻在单位和归口监督单位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8)派驻机构有权采用党内法规规定的履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他措施。
(二)理顺工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