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2日
开化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开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化县城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房源筹集、准入、分配、退出、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按照政府规定进行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配租与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主要是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逐步将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住建部门”)负责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本辖区内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机构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其日常管理由各建设主体按照政府的相关规定实施。
华埠镇人民政府、县发改、监察、公安、财政、国土、民政、人力社保、人行、银监、税务、物价、统计、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积极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发展。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受理初审以及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住建部门会同华埠镇、县发改、国土、规划、财政等部门,编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原廉租住房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根据县域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结合城市产业布局等情况,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和生活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尽量安排在交通方便、配套完善、生活便利的区域。
第七条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政府网站建设,设立城镇住房保障信息专栏,及时更新信息。建设信息、政策信息、申请流程、房源信息、配租信息、保障信息、退出信息等要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
(二)按照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或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以上提取的用于住房保障的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资金;
(四)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
(五)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保障资金;
(六)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及其他资金来源。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资金平衡。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专项用于发放住房租赁补贴、补助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含新建、改建、收购、市场长期租赁等形式筹集房源)的开支,包括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的资本金等支出,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管理部门的经费及其他开支。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投资补助及弥补物业服务费的不足等。
第三章 房源筹集与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调剂、在市场上长期租赁、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及其它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的,享受国家有关金融、税收等支持政策,且必须按政府规定进行租赁运营管理,不得分割转让;其建设项目应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并统一监管。项目建成后,主要面向用工单位就业人员出租,多余房源由政府统一调配,权属不变。其他具体管理要求按省、市、县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高层、小高层住宅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用于新就业职工保障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以下为主。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予以重点保障。加强项目土地储备,实行年度滚动开发。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配套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公共租赁住房必须按政府规定进行租赁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 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支持,具体办法由县财政、税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免收,对政府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实行减半收取。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也不得无故空置。
第四章 保障方式和标准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保障形式。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2人及以下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36平方米,3人户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54平方米,4人及以上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70平方米。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县住建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发改等部门,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县住建部门会同县发改、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予以确定,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由由县住建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物价等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等因素予以确定,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租赁补贴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
政府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根据房源情况和保障对象的经济状况等分级确定租金标准,实行差别化租金。其中对已入住的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其租金水平仍按原租金标准执行。对新入住的与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经济状况相当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设定的租金标准不得高于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行“租补分离,先交后补”政策,即保障对象按市场价交纳租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市场租金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差额发放租金补贴。
各小区的平均市场租金标准由县住建局会同县发改、财政、物价等部门根据市场租金水平予以确定,并适时调整。
承租人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停止发放租金补贴,但居住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六个月后应腾退所承租房屋。
第五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以家庭或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未婚且年龄在28周岁(不含28周岁)以下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离异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已成年子女按实际居住地确定。投靠子女取得城镇户籍的居民,作为共同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城区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1年以上;
(二)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无自有住房或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在36平方米以下或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申请家庭年收入的具体标准每年另行公布);
(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
符合本条第(一)(二)(三)项条件且已满28周岁(年龄计算到公告之日)的单身人士可以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项所指的自有住房包括商品房、房改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微利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私房以及与他人共有住房部分(包括尚未办理房产证的)。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原来曾有住房但现已5年以上没有住房,或将自有房产转让、析产、赠与给子女等直系亲属10年以上的,视作无自有住房。原来曾有住房包括已转让、析产、赠与的私房,已被拆除的私房,领取过拆迁货币补偿款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原来曾有住房但现已没有住房未满5年,确因重大疾病等原因的,由县监察、住建、民政等组成审核小组集体商定。
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由县住建部门会同县发改、民政、财政、统计等部门,根据我县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并公布。
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年收入认定办法按省、市民政部门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二)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5年;
(三)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在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面积低于保障面积标准;
(四)已在我县参加社会保险,或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第二十五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已在我县连续参加社会保险1年或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
(二)已在申请单位务工1年以上;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收入的具体标准每年另行公布);
(四)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在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面积低于保障面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