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倡议,鼓励本县企业积极“走出去”,进一步推动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县域经济稳定向好发展,规范县内企业参加境内外展销推介活动,特制订本规定。
一、补助对象
1.凡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县依法纳税,建立财务信息报送制度并依法依规通过相应经营资格审批(或备案)的企业。
二、补助项目范围
(一)境外参展活动
2.境外参展企业必须事先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企业参加由县政府组织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认可的各类境外展销会,对展位费给予80%补助和国际交通费、境外住宿费给予50%补助(国际交通费、境外住宿费每企业每次限2人以内)。每次参展,展位费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国际交通费、境外住宿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单家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3.5万元。
(二)境内参展活动
3.企业参加由县政府组织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认可的境内展销会,对展位费给予80%补助,每次参展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4.企业参加各级政府或上级部门有文件要求重点推广的展销会,每个展位费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按实补助,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再按80%补助,展位费补助合计最高不超过2万元。同时交通费、住宿费给予5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次(限2人以内)参展交通费、住宿费补助最高不超过0.5万元。
5.境内参展补助单家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三)“一带一路”专项对接及参展活动
6.对县政府组织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参展活动,给予参展企业以下标准补助:展位费实行全额补助;人员费(每企业每次限2人以内)及其他相关费用最高每企业每次每人不超过2万元。为本县外贸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及更好地“走出去”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撑。
三、参展、补助申报程序
7. 企业参展实行审批制。企业要求参展,必须在展会10天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开化县展会项目事前审批表》,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分管副县长确认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