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工业用地改变用途遗留问题处理意见》已经县政府2006年度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工业用地改变用途遗留问题处理意见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工业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1]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就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工业用地用途遗留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处罚
不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擅自改变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以占地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处罚后按有关规定补办用地相关手续。
二、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的手续补办
原出让土地改变为其他用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经申请批准后,应按改变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补缴出让金按改变后用途现时点的土地评估确认的市场价格扣除原用途已交的土地出让金,其差额为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的手续补办
依照前述第二条规定办理,按现用途现时点的土地评估确认的市场价格扣除原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下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补偿价格(按现时土地征收费用及城市配套费等费用之和的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原划拨用地性质同时改变为出让用地性质。
四、企业用地单位内部所需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一般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其中在开发区内的不得超过7%)或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0%以内,超出部分视为改变用途。
五、闲置土地的处置
闲置土地已满二年尚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一律由政府依法收回,交县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后,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重新出让。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确定
(一)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的,其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在该宗地用途的法定最高使用年限范围内确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颁布实施之前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一律以1990年5月19日为起始日;在此之后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年限以该宗地用途的法定最高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的年限确定。
(二)出让土地改变用途办理变更手续的,改变用途后的出让年限按该宗地现用途规定年限扣除原用途已使用的年限确定。
七、土地出让金的收缴
划拨和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等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应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清;超过规定期限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按照每日2‰缴纳滞纳金。
八、办理程序
(一)改变用途补办程序:改变土地用途行为经县国土资源局处罚后,土地使用权人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县国土资源局出具联系单,向县建设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凭县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变更的批准文件,到县国土资源局补办改变用途手续,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税费后,凭土地使用权证和联系单,再到县房产管理部门补办或变更房屋所有权证。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补办: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持转让合同或者协议、土地税费缴纳证明和原土地证书申请变更登记;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原工业用地优惠出让的土地转让,应按现用途现时点的土地评估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九、原批准工业项目用地,凡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未经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处罚的,县房产管理部门、国土部门不得办理该宗地的登记发证手续。
十、本处理意见仅适用于2005年12月31日前用地审批的(以宗地的《宗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许可证》、《土地预登记证》、《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及有关用地审批材料为依据法律证件为准的)工业用地发生改变用途、土地使用权转让遗留问题的处理。对于2006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土地改变用途、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工业用地发生改变用途、土地使用权转让等遗留问题的处理,土地使用者必须在2006年10月底前到县国土部门申报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要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处理。
十二、本处理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凡有工业用地改变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十三、本处理意见未尽事宜,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题词:经济管理 土地 改变用途△
《景宁畲族自治县工业用地改变用途遗留问题处理意见》已经县政府2006年度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工业用地改变用途遗留问题处理意见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工业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1]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就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工业用地用途遗留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处罚
不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擅自改变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以占地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处罚后按有关规定补办用地相关手续。
二、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的手续补办
原出让土地改变为其他用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经申请批准后,应按改变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补缴出让金按改变后用途现时点的土地评估确认的市场价格扣除原用途已交的土地出让金,其差额为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的手续补办
依照前述第二条规定办理,按现用途现时点的土地评估确认的市场价格扣除原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下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补偿价格(按现时土地征收费用及城市配套费等费用之和的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原划拨用地性质同时改变为出让用地性质。
四、企业用地单位内部所需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一般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其中在开发区内的不得超过7%)或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0%以内,超出部分视为改变用途。
五、闲置土地的处置
闲置土地已满二年尚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一律由政府依法收回,交县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后,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重新出让。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确定
(一)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的,其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在该宗地用途的法定最高使用年限范围内确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颁布实施之前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一律以1990年5月19日为起始日;在此之后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年限以该宗地用途的法定最高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的年限确定。
(二)出让土地改变用途办理变更手续的,改变用途后的出让年限按该宗地现用途规定年限扣除原用途已使用的年限确定。
七、土地出让金的收缴
划拨和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等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应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清;超过规定期限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按照每日2‰缴纳滞纳金。
八、办理程序
(一)改变用途补办程序:改变土地用途行为经县国土资源局处罚后,土地使用权人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县国土资源局出具联系单,向县建设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凭县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变更的批准文件,到县国土资源局补办改变用途手续,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税费后,凭土地使用权证和联系单,再到县房产管理部门补办或变更房屋所有权证。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补办: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持转让合同或者协议、土地税费缴纳证明和原土地证书申请变更登记;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原工业用地优惠出让的土地转让,应按现用途现时点的土地评估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九、原批准工业项目用地,凡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未经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处罚的,县房产管理部门、国土部门不得办理该宗地的登记发证手续。
十、本处理意见仅适用于2005年12月31日前用地审批的(以宗地的《宗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许可证》、《土地预登记证》、《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及有关用地审批材料为依据法律证件为准的)工业用地发生改变用途、土地使用权转让遗留问题的处理。对于2006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土地改变用途、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工业用地发生改变用途、土地使用权转让等遗留问题的处理,土地使用者必须在2006年10月底前到县国土部门申报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要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处理。
十二、本处理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凡有工业用地改变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十三、本处理意见未尽事宜,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题词:经济管理 土地 改变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