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一五”期间森林限额采伐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25号)和省林业厅的要求,结合我县森林资源实际情况,现将2007年度林木采伐限额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采伐管理,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省政府下达给我县“十一五”期间每年林木采伐限额是19.771万立方米,其中商品材12.47万立方米,出材7.484万立方米;非商品材7.301万立方米。县政府下达给各乡镇、国有林场的限额总量和分项指标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的最大限量,各乡镇、国有林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在各分项指标内,除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限额外,其他各分项指标不得相互挪用、挤占。“十一五”期间,年木材生产计划原则上按照商品材限额等额确定。根据《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规定,毛竹采伐不再实行限额管理,我县确定2007年毛竹采伐计划为240万株,各乡镇、国有林场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年毛竹采伐计划,报林业局备案。商品材实行采伐林木蓄积和木材生产计划双控制,严禁超木材生产计划生产商品材。培植业用材列入商品材和非商品材限额管理,非商品材不再分自用材和烧材。林业局机动限额由局里统一掌握使用。如遇特大自然灾害等原因需调整限额的,由县林业局负责调整。
二、实行林业分类经营,促进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充分运用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调控手段,加强林业分类经营。对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不力的乡镇,县林业局可以调减其森林采伐限额,调减的森林采伐限额由县统一使用。严格管护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除林地征占用、自然灾害受灾木清理和建设生物防火带外,不得进行兼伐,只准进行抚育采伐。对生态公益林进行采伐的必须报林业局审批,为保护生态安全,严禁在生态公益林地采挖林木。鼓励中幼林抚育,切实保护林木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在非林地上营造的人工商品林,各树种的主伐年龄由林木所有者确定。积极发展商品林,提倡集约经营,放活经营机制,充分发挥经济效益。
三、强化森林资源保护,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各乡镇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要严格执行林木采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强化对森林资源的监管力度。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及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广林木采伐公示制,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提供伐区作业设计,并依法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凭证采伐。严格执行伐中检查,伐后验收制度。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批滥占林地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各有关乡镇要加强对滩坑移民采伐林木的管理,决不能因为移民而产生乱砍滥伐现象。
四、加强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监督管理。要严格实行“源头征管”、林政号印和“销售证明书”制度,对林木收购、经营、加工、运输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切实加强对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领导。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依法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实现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畲乡”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林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浙委〔2004〕5号),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把保护森林资源和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列入乡镇和林业部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进一步增加投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强化资源林政管理,坚持依法治林,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实现我县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附件:景宁畲族自治县2007年林木采伐限额表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机构 人员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一五”期间森林限额采伐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25号)和省林业厅的要求,结合我县森林资源实际情况,现将2007年度林木采伐限额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采伐管理,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省政府下达给我县“十一五”期间每年林木采伐限额是19.771万立方米,其中商品材12.47万立方米,出材7.484万立方米;非商品材7.301万立方米。县政府下达给各乡镇、国有林场的限额总量和分项指标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的最大限量,各乡镇、国有林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在各分项指标内,除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限额外,其他各分项指标不得相互挪用、挤占。“十一五”期间,年木材生产计划原则上按照商品材限额等额确定。根据《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规定,毛竹采伐不再实行限额管理,我县确定2007年毛竹采伐计划为240万株,各乡镇、国有林场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年毛竹采伐计划,报林业局备案。商品材实行采伐林木蓄积和木材生产计划双控制,严禁超木材生产计划生产商品材。培植业用材列入商品材和非商品材限额管理,非商品材不再分自用材和烧材。林业局机动限额由局里统一掌握使用。如遇特大自然灾害等原因需调整限额的,由县林业局负责调整。
二、实行林业分类经营,促进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充分运用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调控手段,加强林业分类经营。对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不力的乡镇,县林业局可以调减其森林采伐限额,调减的森林采伐限额由县统一使用。严格管护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除林地征占用、自然灾害受灾木清理和建设生物防火带外,不得进行兼伐,只准进行抚育采伐。对生态公益林进行采伐的必须报林业局审批,为保护生态安全,严禁在生态公益林地采挖林木。鼓励中幼林抚育,切实保护林木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在非林地上营造的人工商品林,各树种的主伐年龄由林木所有者确定。积极发展商品林,提倡集约经营,放活经营机制,充分发挥经济效益。
三、强化森林资源保护,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各乡镇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要严格执行林木采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强化对森林资源的监管力度。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及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广林木采伐公示制,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提供伐区作业设计,并依法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凭证采伐。严格执行伐中检查,伐后验收制度。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批滥占林地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各有关乡镇要加强对滩坑移民采伐林木的管理,决不能因为移民而产生乱砍滥伐现象。
四、加强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监督管理。要严格实行“源头征管”、林政号印和“销售证明书”制度,对林木收购、经营、加工、运输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切实加强对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领导。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依法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实现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畲乡”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林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浙委〔2004〕5号),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把保护森林资源和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列入乡镇和林业部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进一步增加投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强化资源林政管理,坚持依法治林,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实现我县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附件:景宁畲族自治县2007年林木采伐限额表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机构 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