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加强国有营运公司人事和费用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8年度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加强国有营运公司
人事和费用管理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营运公司的人事、费用管理,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县政府研究,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国有营运公司的人事管理
(一)人员总额控制
各国有营运公司根据各自承担的任务提出员工总数方案,报县国资办初核、县编办复核后,经县国资委审批后执行。各国有营运公司因业务发展确需增加人员的,按上述程序报批。
(二)员工录用
营运公司的员工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具体招聘办法由县国资办会同县人劳社保局及各营运公司共同制订,并组织实施。
营运公司在县国资委审批的人员总额未满员,因工作需要临时聘用员工的(包括驾驶员、工程项目管理人员、门卫等)必须报县国资办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自行聘用员工。县委、县政府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三)员工劳动合同管理
各国有营运公司员工除上级组织委派的人员外,一律实行全员合同制。各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报县国资办和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备案。首次签订合同,合同期一般为三年,(与临时聘用的员工签订的合同期限可短于三年或者与其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表现由公司董事会决定续签或者终止。
(四)人事任免
各国有营运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由县国资委公布,董事长、总经理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研究同意报县国资办审批后由总经理聘用。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由总经理聘用,报县国资办和主管局备案。
(五)人事档案管理
各国有营运公司的人事档案由各公司委托县就业管理服务处管理。
二、国有营运公司的费用管理
国有营运公司的费用是指营运公司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工资薪金、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小车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业务费、施工现场津贴等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一)工资薪金标准:
1、由县国资办会同县人劳社保局及各营运公司共同向社会招聘的人员年度工资薪金人均不超过3.5万元,其他由营运公司报县国资办批准后自行聘用的人员年度工资薪金人均不超过1.5万元。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等各种劳动报酬(含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由个人承担部分)。其他由营运公司报县国资办批准后自行聘用的临时人员工资薪金参照村官标准执行。营运公司各人员的工资由公司总经理按照各岗位的职责、结合个人的能力及工作量等因素并参照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提出报公司董事会研究后执行,并将方案报县国资办备案。
营运公司聘用的技术人员年度工资薪金超过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提出标准报县国资办审核后经县国资委批准执行。
以后每个年度营运公司职工平均工资薪金的年增长幅度由县国资办提出后报县国资委确定。
(二)小车费用标准
各营运公司按工作需要配备的车辆,每辆小车一年的费用限额3.8万元以内按实列支(除了驾驶员工资津贴以外的所有小车费用,包括小车修理费、养路费、保险费、燃油费、过路费等)。
(三)业务费用标准(包括招待费、赞助、捐助等支出)
各营运公司的业务费每个年度在以下限额内按实列支。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万元,县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各18万元。外舍防护工程有限公司30万元。
(四)管理费用标准(除了工资薪金、小车费用、业务费以外部分,包括办公费、通讯费、水电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零星购置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施工现场津贴等)
各营运公司管理费用在县国资委批准的人员总数以内,按实际人员数人均8000元的限额内按实列支。
(五)营运公司的费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需事前报县国资办审核后经县国资委批准列支。
三、人事劳动关系不在营运公司、工资薪金在原单位领取的人员其在营运公司享受的津贴按《县重点建设项目临时机构管理规定》(景政办发〔2003〕116号)中的标准执行。如确因工作需要给上述人员发放其他有关津贴的,需将方案报县国资办审核后经县国资委批准后执行。
四、营运公司承担政府性投资项目并且没有业务收入的,按本办法支出的有关费用在项目投资额中列支。
五、县国资办要会同各主管局切实加强对营运公司的监管,并将人事管理和费用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对各营运公司绩效考核的内容。
各营运公司要本着量力而行,、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人事及费用的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体制,用好国有资金、努力使国有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六、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县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外舍防护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的人事及费用管理按照本意见的规定执行。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等县属国有企业的人事管理按照本意见的规定执行,工资薪金及其他管理标准费用由县国资办另行制定报县国资委批准后执行。
七、本文件自下发发布之日起执行。
八、本文件由县国资办负责解释。
主题词:经济管理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