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丽森防指〔2008〕7号关于要求对我县秋炉乡新塘垟村“3.3”森林火灾事故追究责任的意见,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县监察局、县林业局组成联合调查组,于2008年5月19日—5月20日对该起火灾事故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森林火灾基本情况。3月3日中午11时40分,秋炉乡政府接到新塘垟行政村第四坑自然村“下处突头”山场发生森林火灾的报告(该处山场离秋炉乡政府驻地有20多华里,没通公路)后,立即组织乡政府干部、乡村扑火队和增援的毛垟乡应急小分队共160多人赶赴新塘垟村火场扑火。县政府副县长、县森林消防指挥部总指挥江少伟,县政协副主席尚建基和县府办分管领导、县林业局分管领导带领森林公安分局、防火办相关部门人员前往火灾现场指挥扑救。经全力扑救,到次日上午7时,明火已全部扑灭。火灾扑灭后,秋炉乡政府安排足够人员进行火场清理。
事后,经过该乡林业技术人员到实地测绘,秋炉乡“3.3”森林火灾造成新塘垟行政村山林过火面积2627亩,受害森林面积1449亩,损失成林3418立方米,损失幼树4.35万株,损失毛竹2.8万余株,烧毁房屋3幢5户。目前司法机关已对火灾肇事者进行公开审判。
二、起火原因。秋炉乡“3.3”森林火灾的直接原因是3月3日11时10分,火灾肇事者秋炉乡新塘垟行政村第四坑自然村村民陈方瑶(男,77岁,党员)于高火险天气下在本村土名为“下处突头”的山边农田违法烧田坎引起森林火灾。
三、存在问题。这起“3.3”森林火灾事故反映出秋炉乡新塘垟村的森林消防工作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肇事者的法制观念淡薄。秋炉乡新塘垟村在森林火灾发生前,曾以“喊话器”进行森林消防宣传,村支部会上也严格对肇事者(党员)提出了不准违法野外用火,但肇事者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于森林火险期,在下处突头山边农田违法用火,酿成了“3.3”火灾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