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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1-06-03 景宁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控制和消除蚊、蝇、鼠、蟑螂(以下简称四害)等疾病媒介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县城建成区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第三条 县卫生行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除四害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乡镇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除四害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乡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四害密度监测、防治技术指导工作,及时将辖区的四害密度监测情况和相关疫情通报同级爱卫办。
第四条 城市管理、农业、国土资源、建设、电信、电力、人防等管理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除四害管理工作。
文化、广播电视、教育等部门和各新闻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除四害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县、乡镇设除四害监督员,除四害监督员由县、乡镇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聘任。
除四害监督员的职责如下:
(一)宣传除四害知识,检查指导所辖范围内的单位、居民住户开展除四害工作。
(二)协助有关部门对所辖范围内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 具体负责四害防治工作的单位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但责任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住户应当按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四)居住区外的街巷,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五)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周边区域,由相关单位及个体经营户负责;
(六)各类市场、公共绿地、展览展销场(馆)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产权单位负责;
(八)河、溪、沟渠等水域,由相应管理单位负责;
(九)化粪池、储粪池、污水池,由产权单位负责。
责任不明确的区域和城乡接合部,由所在辖区爱卫办划定责任区,确定责任人。
第七条 除四害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专业队伍与群众防治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以治本为主、标本兼治的原则,采取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防治措施。
易招致或孳生四害的行业和场所,应当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孳生、繁殖和扩散。
第八条 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应有防鼠、灭鼠措施,采取堵洞、器械捕捉、毒杀等办法消灭老鼠。
第九条 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应当妥善处理垃圾,严禁随地倾倒、堆放,并采取诱捕、拍打和毒杀等方法消灭成蝇。
易招致和孳生苍蝇的行业和场所,应落实防蝇、灭蝇措施,严格控制苍蝇孳生。
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第十条 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应整治各自责任范围内的蚊虫孳生地,运用生物、物理、化学等办法消灭幼虫和成蚊,水体和积水中不得孳生蚊幼和蛹。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应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蟑螂栖息场所,积极运用各种方法杀灭蟑螂。
宾馆、旅店、饮食行业及食品生产、销售行业应达到无蟑螂标准。
第十二条 单位内部的除四害工作由各单位自行负责,也可委托四害防治机构进行,并按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十三条 生产除四害药物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生产的除四害药物必须做到对防治的害虫高效,对人、家畜、家禽低毒,对环境低污染。
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禁止的灭鼠药物和杀虫剂。
第十五条 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责任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采取必要防治措施;其中涉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由相关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予以处理:
(一)有活鼠、鼠尸或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的;
(二)水体或积水孳生蚊幼和蛹的;
(三)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有苍蝇的;
(四)有蟑螂、活卵鞘或蟑迹的。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而没有依法查处的,县、乡镇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督促该机关依法查处;对拒不依法查处的行政机关,有权给予批评,并可提请本级政府或者该机关的上级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主题词:除四害△ 工作 管理 规定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9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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