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是我县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推动力量,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由之路,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内在要求,也是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重要途径。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的范围和对象
从原实行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中分离的现代物流、交通运输、仓储配送、投资服务、技术服务、科技研发、信息咨询、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以下简称服务业)并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济实体。
从现有企业业务中分离的密切相关的服务业。
二、扶持政策
1.鼓励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凡在景宁畲族自治县注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经县地税局批准,给予五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2.对2009年1月1日后分离设立的服务业企业,从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一年至三年,按其经营所形成的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60%、50%、40%奖励,第四、五年按其经营所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额比上年增长部分的80%奖励。
3.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2008年12月31日前已分离的服务业企业,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或资产总额在300万元以上,自2009年1月1日起三年内,每年按其经营所形成的对地方财政贡献额比上年增长部分的80%奖励。
4.鼓励工业企业将运输业务外包给本地物流(运输)企业。对年运输费用支出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起三年内,每年按其支付给本地运输企业的运费支出比上年增长部分的1.5%予以奖励。
5.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过程中,2011年底前涉及房屋、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资产过户所缴纳的税收形成的地方净收入,财政给予全额奖励。
6.工业企业分离设立的服务企业,如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7.工业企业分离设立的实行查账征收的服务业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时,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工业企业分离设立的服务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8.工业企业分离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对需新供地的项目在供地安排上优先考虑,用地指标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予以安排。对固定资产投资在8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用于物资储备、运输装卸等物资储运的用地,以及公益性、基础性物流项目用地,参照工业仓储用地标准实行定向挂牌出让。
9.工业企业分离设立的服务业企业用水、用气、用电价格与一般工商业同价。
10.工业企业分离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在设计、监理、物业管理工作等资质申报审批时,在县级权限范围内给予大力支持。
11.根据实际情况,对工业企业分离后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时给予绿色通道服务,并在“守合同、重信誉”,“诚信企业”,“著名商标”认定等活动中优先考虑。
12.各金融机构对企业分离后设立的服务业企业贷款予以优先支持。
三、合力营造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良好环境
13.切实加强对企业分离发展服务工作的领导。为确保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顺利进行,县政府将成立由政府领导挂帅、经贸部门牵头的推进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协调小组,建立协调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交流协调,共同研究解决实施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4.县发改、经贸、财政、国税、地税、国土、建设、工商、统计、交通、开发区等有关部门要把促进我县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努力为企业主辅分离提供优质服务,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事手续,做到特事特办,合力营造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良好环境。
四、附则
15.本意见中的“地方财政贡献额”是指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地方所得部分。
16.企业同一事项符合县政府其他扶持政策又符合本意见扶持政策的,或同一事项符合本意见多项奖励(补助)条件的,均只享受一次,享受标准从高。
17.本意见由县经贸、财税部门负责解释。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三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企业 服务业△ 意见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6月3日印发
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是我县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推动力量,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由之路,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内在要求,也是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重要途径。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的范围和对象
从原实行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中分离的现代物流、交通运输、仓储配送、投资服务、技术服务、科技研发、信息咨询、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以下简称服务业)并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济实体。
从现有企业业务中分离的密切相关的服务业。
二、扶持政策
1.鼓励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凡在景宁畲族自治县注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经县地税局批准,给予五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2.对2009年1月1日后分离设立的服务业企业,从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一年至三年,按其经营所形成的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60%、50%、40%奖励,第四、五年按其经营所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额比上年增长部分的80%奖励。
3.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2008年12月31日前已分离的服务业企业,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或资产总额在300万元以上,自2009年1月1日起三年内,每年按其经营所形成的对地方财政贡献额比上年增长部分的80%奖励。
4.鼓励工业企业将运输业务外包给本地物流(运输)企业。对年运输费用支出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起三年内,每年按其支付给本地运输企业的运费支出比上年增长部分的1.5%予以奖励。
5.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过程中,2011年底前涉及房屋、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资产过户所缴纳的税收形成的地方净收入,财政给予全额奖励。
6.工业企业分离设立的服务企业,如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7.工业企业分离设立的实行查账征收的服务业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时,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工业企业分离设立的服务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8.工业企业分离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对需新供地的项目在供地安排上优先考虑,用地指标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予以安排。对固定资产投资在8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用于物资储备、运输装卸等物资储运的用地,以及公益性、基础性物流项目用地,参照工业仓储用地标准实行定向挂牌出让。
9.工业企业分离设立的服务业企业用水、用气、用电价格与一般工商业同价。
10.工业企业分离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在设计、监理、物业管理工作等资质申报审批时,在县级权限范围内给予大力支持。
11.根据实际情况,对工业企业分离后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时给予绿色通道服务,并在“守合同、重信誉”,“诚信企业”,“著名商标”认定等活动中优先考虑。
12.各金融机构对企业分离后设立的服务业企业贷款予以优先支持。
三、合力营造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良好环境
13.切实加强对企业分离发展服务工作的领导。为确保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顺利进行,县政府将成立由政府领导挂帅、经贸部门牵头的推进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协调小组,建立协调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交流协调,共同研究解决实施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4.县发改、经贸、财政、国税、地税、国土、建设、工商、统计、交通、开发区等有关部门要把促进我县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努力为企业主辅分离提供优质服务,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事手续,做到特事特办,合力营造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良好环境。
四、附则
15.本意见中的“地方财政贡献额”是指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地方所得部分。
16.企业同一事项符合县政府其他扶持政策又符合本意见扶持政策的,或同一事项符合本意见多项奖励(补助)条件的,均只享受一次,享受标准从高。
17.本意见由县经贸、财税部门负责解释。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三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企业 服务业△ 意见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6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