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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实施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细则的通知

2021-06-03 景宁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实施〈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细则》已经县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3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实施《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包括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咨询服务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交通、水利、电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与工程施工构成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服务。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分工

     第四条 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招管委)是县政府负责招投标市场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招管委主任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其职责是对全县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土地出让、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和矿产、水电资源等交易活动重大事项的领导、决策和协调。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审批、核准。

  建设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备案、监督、执法。

  交通运输、水利、国土等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备案、监督、执法。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督促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财政部门依法对资金使用实施监督。

  机构编制和人力社保部门做好招标投标相关机构建设的保障工作。

  审计部门依法对招投标活动实施审计监督。

  招标投标中心负责提供全县招投标工作的交易平台和配套服务。

  第五条 县招管委下设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管办),县招管办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局,承担县招管委的日常工作。

  其职责是制定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制度规则和配套政策,指导和协调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协同行政监督部门开展投诉处理、标后管理、监督检查等招标投标综合管理职能,建立和管理全县各类评标专家库。

  第六条 县招标投标中心是本县交易活动集中统一的服务机构,为交易活动提供相关的配套服务,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一)依据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制订相关交易规则。

  (二)为各方当事人及中介代理机构提供洽谈、招标(或谈判、询价等)、投标、开标、评标、拍卖、挂牌、合同签订等活动的场所及相关配套服务。

  (三)负责各类交易信息的统一发布,为有关部门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数据。

  (四)提供与招投标相关的法规、政策和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运作过程提供相关配套服务。

  (五)对乡镇(街道)招投标交易交易中心进行监管、指导。

  第七条 建立乡镇(街道)招投标工作管理机构及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乡镇(街道)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是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集中交易的服务机构,具体办法由县招标投标中心另行制定。

  第三章   限额标准

    第八条 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肢解发包,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九条 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浙江省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执行。

  国有投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其他特别情形的,经县政府同意可以邀请招标。

  抢险、救灾、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等特殊工程,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经县政府同意可以不招标或邀请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管办同意,可以不招标:

  (一)单项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在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二)单项与工程施工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招标控制价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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