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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1-06-03 景宁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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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严峻形势,加快推进我县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加快发展我县养老服务事业,是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实践,是贯彻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的具体体现,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我县是全省人口老龄化社会程度较高的地区之一。截至2012年底,全县60岁以上老年人2.6万人,占全县总人口的15%,其中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有4077人,100岁以上老人有10人。我县老年人口仍以3.5%至4%的速度持续快速增长。

  老年人口基数大、高龄老人比例高、空巢老人逐年增多、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等特征日益显现,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十分紧迫。经过努力,我县养老服务事业取得了较大进步,但社会化养老程度不高、资金投入不足、服务设施及专业人员缺乏、社会化服务水平较低、民办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迟缓等问题,难以满足快速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传统养老方式正面临严峻挑战,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医疗健康、精神文化等需求日益凸显,养老服务问题日趋严峻。因此,要充分认清我县人口老龄化形势及其带来的深刻影响,进一步增强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推进我县养老服务事业科学发展。

  二、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多措并举、市场推动”的工作方针,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建立健全与我县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提升我县养老服务水平。

  (二)总体目标:按照“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层次多样化、服务方式社会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监督管理规范化”的要求,到2015年,建立一个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新建一所具有中高档次的养老护理服务中心。全县机构养老服务床位数达到每100名老年人拥有3张以上,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40%,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占比达到50%以上。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1/3以上的农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应急救助等服务有效开展,居家养老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逐步开发多层次、多种类养老服务项目,不断满足老年人的不同消费需求。

  三、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完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管理,凡以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投资为主体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必须用于养老服务。逐步引入市场化运行管理机制,允许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社会自费寄养老人,允许空余床位和活动设施向社会开放,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通过核算后确定。

  (二)建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体系。为保证社会福利资源的公平分配和有效使用,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应逐步建立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入住对象评估准入机制,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原则上为户籍在本行政区域的老年人提供服务,对经评估不符合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入住条件的老年人,根据评估状况可提供相应的居家养老服务或其他机构养老服务。所有政府资助的养老项目和补助对象均需进行服务质量和养老需求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和帮助。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经费按当地老年人口不低于人均3元的标准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

  (三)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政府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具体实施细则由县民政局与县财政局共同制定。养老服务补贴经费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已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的老人,不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到养老服务机构接受服务的,其养老服务补贴由当地民政部门审核,由县财政部门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居家接受服务的,其养老服务补贴由县民政部门审核,由县财政部门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或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

  (四)推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通过建设资金补贴、公建民营、税费优惠、政府购买服务、提供服务场所等优惠扶持政策,降低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准入门槛,促进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鼓励、引导和支持民营资金、集体资金、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个人等兴办老年公寓、安养院、托老所、爱心护理院等。鼓励社会力量将闲置厂房、民用服务设施按政策规定改(扩)建成养老服务机构设施。

  (五)稳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以改善居家老年人生活环境,满足居家老年人生活需求,切实提高居家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为目标,加强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建设,在保障全县城乡居家养老全覆盖的基础上,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社区托老、老年食堂、居家服务等功能多样的社会化服务,并逐步从政府主导推进为主向社会参与社会化管理为主转变。鼓励和支持社会养老服务、餐饮服务、家政服务、教育、文化等机构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支持医疗机构发挥优势,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有条件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开设老年康复病房。

  (六)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分类管理。大力发展具有医护功能,接收失能、失智老人为主,提供长期照料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以接收半自理老人、自理老人为主,提供适当照护,集中居住式的助养型养老服务机构;以接收自理老人为主,采取家庭式居住方式,设有配套的护理和生活照料场所的居养型养老服务机构。对尚未建有敬老院的乡镇原则上都要建设1所以上以护理为主的养老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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