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经县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3年7月9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满足城市住房困难家庭阶段性居住需要,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2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需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租赁给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居民家庭(以下简称城镇无房居民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创业人员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决策、统筹管理;公平公开、规范管理的原则。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有偿居住和有限期承租的方式。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县建设局负责落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工作;县发改局、监察局、财政局、民政局、国土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商务局、人民银行、鹤溪街道、红星街道等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与建设
第六条 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县建设局会同发改、财政、国土等部门,拟定公共租赁住房年度房源筹集、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证供应。
县人才专项房建设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体系,实行统一建设、统一装修、统一管理,房源由县政府按照年度需求从公共租赁住房中安排。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税费优惠政策等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对政府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
(二)通过投融资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
(三)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
第十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征收补偿款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安排。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和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政府在中低价位、中小户型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仓库、办公等非居住用房进行改建或改造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社会捐赠及其它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和各类企业、其它机构投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应当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符合安全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按照实用、简洁的原则进行装修,并确保工程质量。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多层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小高层住宅可在单套控制面积基础上放宽10平方米。
第十三条 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鼓励企业和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给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在办理产权登记后,须报建设局备案。成幢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按幢办理产权登记。严禁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变相出售或违规使用。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五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城镇无房居民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县城区城镇非农常住户口5年(含)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须满1年(申请人未婚或者离婚、丧偶后未再婚的,必须年满35周岁)。
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的标准,该标准由县建设局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包括配偶)的父母或者子女在本地拥有1套(含)以下住房,且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常住城镇居民户口,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经组织人事部门招聘的紧缺专业人员优先)且在本地工作,从工作当月计算起未满5年;
3.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的标准,该标准由县建设局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4.在本地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养老保险金一年(含)以上;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包括配偶)的父母在本地拥有1套(含)以下住房,且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为在城区用人单位工作的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2.申请人已被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或在本地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养老保险金一年(含)以上;
3.申请人具有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常住城镇居民户口,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的标准,该标准由县建设局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房,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包括配偶)的父母或者子女在本地拥有1套(含)以下住房,且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位于城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外地驻景机构,以及登记注册地在景宁县城区的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的,需提交法人组织的授权书。
第十六条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区范围内的下列房产应纳入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一)自有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二)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含转让)或货币分房政策;
(三)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
(四)拆迁时选择货币安置的;
(五)申请保障之日前五年内,因离婚、析产、赠予、出售等原因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住房。
第十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城镇无房居民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家庭全部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
3.家庭收入情况证明,由民政、人力社保、用人单位、社区等单位出具(具体在每年的受理方案中确定);
4.申请家庭无住房证明材料(无房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或借住证明等),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包括配偶)的父母或子女在本地的现住房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借住证明等);
5.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新就业大学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推荐文章
热门文章
常见问题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