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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3 景宁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经县政府第 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3年 2月19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村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关于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交〔2009〕94号)及《丽水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县为主、乡村尽责”的原则。

  农村公路应当纳入路网统一管理,按照科学高效的原则建立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协调、监督、管理、考核机制,实现有路必养的目标。

  

  第二章 养护与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范畴,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责任部门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筹措、拨付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和正常使用;

  (二)宣传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施办法,并督促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贯彻执行;

  (三)筹措和落实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并将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四)规定所属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并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五)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县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督查、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发展规划;

  (二)会同县财政局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建议计划和管理经费预算;

  (三)按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审查、批复与验收有关养护工程;

  (四)负责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年度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养护市场的监督与检查;

  (五)指导和监督管养责任单位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公路管理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须理顺、健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充实相关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实施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实施农村公路养护工程;

  (二)负责县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三)负责县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四)开展养护与管理技术培训;

  (五)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公路管理站做好乡村道养护与管理工作;

  (六)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建设计划及管理经费预算的初稿,报送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

  (七)根据县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公路应急抢险队伍,开展公路应急处置演练。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乡村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须建立健全相关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乡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二)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做好村道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工作;

  (三)负责筹集和落实部分乡村道养护与管理资金;

  (四)负责落实乡村道养护与管理的单位和人员;

  (五)协助县公路管理局做好县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受县公路管理局的委托,对发生在农村公路上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 村级组织的职责:

  (一)村民委员会对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的农村公路,可以制定村规民约,依法做好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对破坏、损害农村公路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二)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积极组织发动开展村道公路抢通、清理塌方、清理边沟等村道养护工作。

  第十条  发改、财政、审计、人事、编办、公安、国土、农业、林业、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养护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包括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筹措:

  (一)省财政一般预算投入:按农村公路总里程年公里不低于1000元(经县财政一般转移支付);

  (二)县财政一般预算投入标准不低于:县道年公里4000元、乡道年公里2000元、村道年公里500元;

  (三)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投入标准不低于:乡道年公里1000元,村道年公里500元。乡级财政投入暂由县财政承担。

  (四)村民委员会要积极筹措日常养护资金,保证村道日常养护的基本要求。

  县级中央燃油税返还收入(原拖拉机与摩托车养路费部分)应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筹措:

  (一)省财政一般预算投入标准不低于:县道年公里15000元、乡道年公里8000元、村道年公里1500元(经县财政一般转移支付);

  (二)县财政一般预算投入:按农村公路总里程年公里不少于1500元。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在每年4月底前筹措落实,并及时拨付至县公路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在实际执行中如有结余,可以滚存使用。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投入,应随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逐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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